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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时间:2026-01-30 15:54:33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2号)
《怀化市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0月24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怀化市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2025年10月24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柑橘产业,是指围绕柑、橘、橙、柚、杂柑等品类水果进行的苗木繁育、种植加工、仓储销售、技术研发、文旅融合等全链条生产经营体系。
本规定所称柑橘主产区,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认定的柑橘优势区域重点县(市、区),包括麻阳苗族自治县、洪江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溆浦县、辰溪县、会同县等。
第二条 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柑橘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柑橘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单位编制柑橘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动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柑橘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和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科技、文化旅游、林业、交通运输、水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柑橘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柑橘产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柑橘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柑橘生产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品质评价、品牌推介、市场拓展等服务。
行业协会、柑橘产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柑橘黄龙病防控、最早采摘销售、新品种引进和抵制违禁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等关系柑橘产业发展和安全的重大事项,依法纳入行业协会章程或者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行约束。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组织组建柑橘社会化服务团队,开展修剪疏果、病虫害防治和智能设备技术应用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柑橘种质资源系统性调查和评价,建立本地柑橘母树保护名录,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品种纳入种质资源库。
对本地柑橘母树实行原生地保护。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柑橘母树进行日常养护和周年管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实行挂牌保护,定期开展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充分利用本地柑橘种质资源,按照鲜食、加工、观赏等方向开展多样化、特色化育种研究。选育本地新品种应当注重增强抗病性和抗退化能力。
从省外引进的新品种应当加强生态适应性、优良性和是否携带重大病虫害的观察和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新品种引进观察评估的指导。
积极引导老旧果园进行品种更新和提质改造,支持建设新品种种苗繁育和种植示范园。
柑橘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栽培管理等标准化技术的推广应用,优先采用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提升柑橘品质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 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柑橘生产经营者通过土地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种植基地,加快水、电、路、网、水肥一体化、低空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机设备的完善更新。
支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果园建设,将柑橘种植与文化旅游、休闲养生、研学科普和美丽乡村建设等融合发展,建设规模适度、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产品优质、效益显著的精品柑橘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柑橘黄龙病等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群防群治、统防统治、联防联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在柑橘冬春季清园和新梢萌发等柑橘木虱发生关键期,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县域之间毗邻区域组织开展联防联控,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统防统治,有效减少传病媒介种群数量。
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按照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做好苗木繁育工作。柑橘种植应当使用脱毒苗木。
柑橘种植者、种苗繁育者应当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开展常态化防治,按要求做好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柑橘种植区域周边一千五百米范围内的其他柑橘木虱寄主植物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开展有效防治。对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检测机构认定发生柑橘黄龙病的,应当在除治柑橘木虱后及时无害化清除病苗或者病树。
第八条 禁止在柑橘种植过程中使用砷酸盐类物质脱酸增甜。禁止将柑橘采用化学方式催熟、染色后销售。
从事柑橘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柑橘生产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发布柑橘各品种最早采摘指导日期,引导柑橘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采摘销售。
支持柑橘生产经营者建立智能化采后处理中心,实现果品预冷处理、自动清洗分级、智能检测贴标、保鲜包装等一体化。鼓励推行果品电子标识赋码溯源,标注果品品质。
支持推进果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开发食用、药用、保健、化工等果品加工新产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布局,统筹推进全国性柑橘集散交易中心和冷链仓储设施建设,推动共建共享产地供货仓和异地销售仓,实现统仓统配、仓配一体。
加快建立面向全国的柑橘交易电子信息平台,整合产地的土壤、气象、品种、产量、价格、库存等数据,实现市场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和壮大新型流通经纪人队伍,组织开展行业动态、专业技术和新型电商直播职业技能等培训,推动流通经纪人联合协作。
鼓励和支持柑橘生产经营者对标国际种植技术、标准和检疫政策,依托怀化国际陆港开拓海外市场,共建共享海外仓,促进柑橘产品出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保护和宣传推广的具体办法。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柑橘品牌培育工作,以冰糖橙、黄金贡柚等优势品类为重点,以产地名和产品名组合为主,统一品牌标识和包装,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柑橘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人应当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向社会公开授权使用条件和规则。被授权使用人应当遵守使用条件和规则,承担维护区域公用品牌的责任和义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柑橘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指导制定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支持和引导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认定地理标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人和生产经营者积极认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注册企业自有商标,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未经持有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柑橘区域公用品牌的标识和包装。
第十二条 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围绕柑橘全产业链开展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推广,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柑橘产业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将柑橘产业的乡土人才纳入人才发展体系,建立应用技能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乡土人才信息库,健全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的长期联系制度,加强评价认定、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组织引导其积极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市、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柑橘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基地建设、重大病虫害防控、技术创新、品种改良、种质资源保护、龙头企业培育、品牌建设以及社会化服务等。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开发适合柑橘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提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柑橘生产经营者提供贷款担保。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柑橘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支持将柑橘保险纳入政策性补贴范围,引导柑橘生产经营者积极参加保险。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拒不按规定开展柑橘木虱防治,清除柑橘黄龙病病苗或者病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防治或者清除,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限期清除病苗或者病树;逾期未清除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清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非柑橘主产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参照本规定关于柑橘主产区的相关规定,做好柑橘产业发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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