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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
时间:2026-01-30 15:53:18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5号)
《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0月24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5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怀化市殡葬管理服务若干规定
(2025年10月24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建设运行经费和基本殡葬服务支出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宣传活动,弘扬殡葬新风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政、公安、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利用省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将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规范管理。推广线上预约、远程告别、电子档案管理等智慧殡葬便民服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
实施火葬的遗体接运、暂存、火化和骨灰临时寄存等服务实行免费。采用划拨土地建设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其公墓、骨灰格位等项目定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其利润不得超过完全成本的百分之十五。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惠民措施、监督机关、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依托基本殡葬服务,设置不合理的延伸服务项目和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分解或者强制提供服务和收费;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诱导丧事承办人消费。
第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在街道马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区等场所搭设灵堂开展治丧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集中治丧区域范围,向社会公布。集中治丧区域内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严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依法将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立群众性丧事活动管理组织,引导丧事承办人文明节俭治丧。治丧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管理,引导村民规范有序相对集中建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建造坟墓。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鼓励和引导以深埋、不硬化、不留坟头等方式安葬遗体。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机制,以节地安葬为导向,划定一定区域实行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方式进行安葬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民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殡葬从业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中介组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逝者及其遗属个人信息、人口死亡信息牟利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民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集中治丧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禁止区域建造坟墓的行为。
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服务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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