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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六)
时间:2020-07-13 01:33:50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十六)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未经审批擅自建房的,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解读】 本条是关于供电、供水单位义务的规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条例要求供水、供电、通讯等单位在提供服务前进行查验,不得擅自提供施工用电、用水。”《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为建立村民违法建房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村民违法建房的联合打击,参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经验,结合《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之规定,条例要求供电、供水单位在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对村民违法建房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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