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欢迎访问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人大概览
常委会党组成员
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
机构设置
人大要闻
人大要闻
视频新闻
人大公告
决议决定
报告
通知公告
选举任免
人大立法
立法动态
论证听证与征求意见
法规解读
宣传实施
人大监督
监督动态
“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县乡人大
代表风采
代表活动
代表风采
法规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
湖南省地方性法规
怀化市地方性法规
人大制度
调查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人大立法
法规解读
正文
新闻推荐
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全力助推乡村振兴 蒋超良在怀开展专题调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举行
熊安台参加《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座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2022年第十五次会议
李万千在辰溪督导调研时要求 以只争朝夕的精神 依法科学精
专题推荐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
熊安台赴市交通局等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
向守清带队赴市公安局局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检查
黄雪鸿率队赴市文旅广体局市城管执法局开展疫情防控执法
姜耀文赴辰溪县雷家坡村调研联点乡村振兴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2022年第十四次会议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五)
时间:2020-07-13 01:33:40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五)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房竣工后,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
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一户一宅原则及实施措施的规定。
一户一宅原则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调研发现,我市个别地方仍存在部分一户占有两处甚至两处以上宅基地的现象。导致“一户多宅”现象的因素繁多,例如宅基地管理不到位、村民修建新房后仍占有旧宅基地生产生活、修建新房后未及时退出旧宅基地等等。
为坚持立法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宅基地退出制度。规定在新房竣工的条件下,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同时针对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旧宅基地,规定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为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上一篇: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四)
下一篇: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六)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网站APP二维码
TOP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