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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五)
时间:2020-07-13 01:33:40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五)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房竣工后,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
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一户一宅原则及实施措施的规定。
一户一宅原则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调研发现,我市个别地方仍存在部分一户占有两处甚至两处以上宅基地的现象。导致“一户多宅”现象的因素繁多,例如宅基地管理不到位、村民修建新房后仍占有旧宅基地生产生活、修建新房后未及时退出旧宅基地等等。
为坚持立法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宅基地退出制度。规定在新房竣工的条件下,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同时针对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旧宅基地,规定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为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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