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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四)
时间:2020-07-13 0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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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十四)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提供免费培训和技术指导,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分为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有关法律政策或者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培训的规定。
农村建筑工匠是村民建房施工的主体,在贯彻实施村庄规划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引导和支持设计下乡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8号)提出:“加快培育和建立一批既掌握现代建造技术、又熟悉乡村文化的乡村工匠队伍,挖掘整理乡村工匠目录。组织多种形式培训,培养眼界开阔、技术高超、审美素养良好和长期扎根农村的乡村工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也提出:“联合大专院校、学术团体,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质。”
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教育培训不仅是国家改革政策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其本身业务能力、提升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落实村庄规划的现实需要。条例第十八条要求住建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并提供免费培训和技术指导,同时细化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限。为紧跟国家改革趋势,指出当有关法律政策或者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可因时制宜地提请安排培训。条例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为突破口,按照抓住关键少数的原则,通过建立名录、加强培训等方式,力求在村民住房建设活动中,实现村民建房和村庄规划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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