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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一)
时间:2020-07-13 01:30:22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一)
第十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立足本村的村庄文化、建筑风格等特色,保护已有的传统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标高、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调色彩等具体要求。
【解读】 本条是关于村民建房管理要求的规定。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可见上位法对村民建房与村庄整体风貌的和谐统一是有具体要求的。但实践中,村民在修建房屋时,多数只考虑自身需求,不顾整体和谐,导致村庄风貌杂乱无序,没有自身特色,与建设美丽乡村战略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调研还发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过于单一,尤其是未列明村民建房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调色彩等与村庄风貌有重大关联的内容。
针对上述问题,本条规定村民建房应当从村庄特色出发,要求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风格、外观形象等具体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有三:一是为村民建房提供富有操作性的规范引领,可更直观地了解村庄建筑风貌的具体要求;二是确保村庄规划落到实处;三是通过规范村民建房行为逐步形成村庄特色显著、风貌和谐统一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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