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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
时间:2020-07-13 0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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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十)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一张表格、一次申请、一同审批、一并发证。
禁止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核实、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证明等材料,不得要求村民提交。
禁止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审查条件,需要其他部门审查出具意见的,应当由审批机关衔接办理,不得要求村民提供。
【解读】 本条是关于村民建房审批要求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改革理念,《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也指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但调研过程中发现,村民建房涉及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审批,基层政府审批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为顺应国家改革方向,本条第一款要求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推行“一件事一次办”。
有群众反映,审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自己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宅基地权属证明等。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体现“放管服”的改革精神,简化审批手续。为贯彻立法为民基本理念,解决群众办事难的问题,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审批机关在没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申请材料,不得增设审批前置条件。同时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审批,特别提出可以通过审批机关衔接办理、取得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通过整合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审批机关服务意识的方式,提高村民建房报批积极性,改变以往村民建房乱占乱建现象,逐步形成依法审批、依法建房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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