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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九)
时间:2020-07-13 01:28:31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
条文解读(九)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转用审批手续。
【解读】 本条是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农用地转用实行批次审批。立法调研中有意见反映,实际工作中农用地转用审批每半年申报一次,最长长达一年左右。因审批时限过长,严重影响了村民建房报批的积极性。这直接导致了村民建房依法报批率不高,未批先建现象严重。针对这一现状,条例在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基础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期限,要求审批手续应当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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