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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七)
时间:2020-07-13 01:27:54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七)
第九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村庄规划内容涉及村民小组的,还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可以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发给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征求意见。未能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反馈具体意见的,视为到会。
【解读】 本条是关于群众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的讨论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市人大环资委审议意见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提高村民的知晓度与参与度。经调研论证,条例规定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的,均应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对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基层单位和代表普遍反应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长期不在村里生活,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基本上开不起来了。这一现实问题如果在立法中不能很好解决,那么本条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群众参与的规定将会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地。现代通讯方式作为快捷的沟通交流工具,越来越让人接受。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绝大部分是青壮年劳动力,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基本上都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微信、QQ、邮箱等一至两种现代通讯方式。如果编制机关能够将村庄规划主要内容通过这些现代通讯方式发给未能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征求意见,这部分村民反馈了具体意见,与其在现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的作用和效果应该是一样的。规定视为其参加会议,既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又增强了法律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采取召开视频会议的方式解决现场开会难的问题。当然,编制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将规划内容一发了事,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有疑惑的,编制机关还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也应当及时反馈,争取最大程度地增进理解,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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