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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四)
时间:2020-07-07 01:02:16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四)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民建房管理机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规范村民建房行为,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引导村民通过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式管理具体事务。
【解读】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
、自我服务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
民主选举
、
民主决策
、
民
主管理
、
民主监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规定:“村委会是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应结合实际,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主动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村民建房自治机制,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干部群众参与管理,对村民建房申请提出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村民建房理事会,明确规划建设协管员。”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在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中关键作用的意见,立法调研过程中这方面的意见也比较多。村民是村庄的主人,立法应当注重尊重农民的主体作用。村民委员会是离村民最近的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组织,对村民的思想和需求最清楚,对村民建房的动向最掌握,建立好自治管理机制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管理的作用,保障村民的主体地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组建本村村民建房理事会等自治管理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式实施好自治管理,对实现农村村庄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统一,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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