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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三)
时间:2020-07-07 0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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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三)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
(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读】 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
条例作为管理农村的地方性法规,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地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方面的七项职责,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的改革决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适应乡镇和街道工作特点及便民服务需要,改革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机制。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也规定:“理顺乡镇(街道)职责权限,依法合理赋予乡镇(街道)相应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规划参与权、综合管理权;规范乡镇(街道)机构设置,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二是落实上位法规定。2019年8月26日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是实际工作需要。我市是一个以丘陵地带为主的农业大市,农村面积大、农村人口多,现有县级以上职能部门受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制约因素影响,实施有效管理的难度很大。为切实解决现实中“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且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的审批权、管理权和执法权。
关于本条第三项中“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考虑到法律只把建筑工程限额标准确定的权力赋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无权进行确定,到目前为止,我省也没有根据规章授权制定对建筑工程限额进行调整的具体标准。因此,本条中“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关于限额的执行标准适用国家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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