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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二)
时间:2020-07-07 00:58:06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重点条文解读(二)
第二条 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主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适用本条例,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应当分别执行城市规划、乡规划和镇规划,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不适用本条例关于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二是不管是城市和乡、镇规划区以内还是以外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建设活动,都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区别只在于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不一样。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农村,村庄规划是和城市规划、乡规划、镇规划并行的一个规划类型,因此,已经整体列入城市规划、乡规划、镇规划范围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但是,如果一个村庄只有部分区域列入城市规划、乡规划或者镇规划,那么未列入的区域仍然需要另行编制村庄规划。
关于规划区的概念,适用《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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