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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义务帮工受伤,是否有权索赔
时间:2017-06-26 17:23:50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以案说法:义务帮工受伤,是否有权索赔

你家有事我帮忙,我家有事你照应——这种邻里之间互相帮助的美德,也是我们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可如果在不以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义务帮工时,帮工人意外受伤,或者发生其他损失,帮工是否有权向被帮工人索要赔偿?

20152月的一天,家住芷江的滕某和胡某二人找到了同乡人李某,二人请求李某为加工一块木板,由于三人关系要好,所以李某便爽快地答应了,为表感谢,胡某掏钱给李某买了一包香烟。岂料李某在加工过程中,手指不慎被电锯锯伤,后住院治疗,住院23天共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滕某在支付给李某10880元后便以“李某自己不注意操作安全,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为由不愿再进行赔偿。于是李某便将滕某、胡某告上了法庭。双方多年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也化为泡影。

芷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称为义务帮工,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便是义务帮工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合同和协议,但义务帮工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原告李某因操作不当而引发锯伤事故,其自身也存在过失,故依法判决:李某承担50%责任,滕某和胡某各承担25%的责任。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解释》第十七条还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当帮工人因给受帮工人提供帮工而受伤时,受帮工人理应根据损害情况适当进行赔偿。这种“有事的时候找朋友帮忙,朋友帮忙时受伤,又予以推脱”的做法,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都是说不过去的,而且也不利于邻里关系的维护,所以,勇于面对和赔偿才是受帮工人应坚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