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无故获利,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可总有些人整天想着贪点小便宜。2015年7月,段某与芷江某村委会口头约定:段某为村道路安装太阳能路灯26盏灯,每盏1580元,共计费用41080元。段某将路灯安装完毕后领取该笔工程款也是合情合理的。谁知,该村干部杨某私自从乡政府领取了该笔安装款,并承诺2015年农历年底前将钱归还给段某。年关到了后,该村干部杨某至今也未将该款归还给段某。无奈之下,段某将杨某告上法庭。
芷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段某为村里道路安装了太阳能路灯,杨某从乡政府领出了该工程款后,没有将款项返还给段某,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故依法判令杨某将工程款返还给段某。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因此,法官提醒,如果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受害人应果断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艳、曾祥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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