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少数民族立法工作
——访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毅
肖明
“民族立法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日前,笔者就如何做好少数民族立法工作采访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毅,他介绍了芷江结合实际,坚持原则、把握重点、注重实效,切实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民族立法工作水平的经验与做法:
坚持原则,切实保证民族立法的方向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族立法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县委对民族立法工作也很重视,经常性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汇报,对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做到立法规划报县委审定,一些重要的条例草案,提请县委讨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取得县委的支持,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结合并体现在条例中,保证了民族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县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特别注重树立大局意识,在民族立法的职权范围上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符合国家法律的统一规定;民族立法的内容上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坚持“立、改、废”并举,适时对自治条例进行清理修改。比如1996年县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2011年2月县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经审查,该规定不适应新的形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予以废止。
三是坚持以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立法是为了用法,最终目的是为了使法律在实践中生效。工作中,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变通”上做文章,把一些能够加快发展的政策、实践中得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及时地以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好地推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我们每年都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及省、市、县人大代表通过实地视察、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了解我县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发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把握重点,不断提升民族立法的质量
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重点从制定规划、调查研究、开门立法等关键环节上去把握,切实提升民族立法工作质量。
一是科学制定规划。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规划和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对立法工作作出统筹安排,使立法工作有重点、有目的的开展。比如我县本届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工作,确定了从城乡环境治理、古城保护管理、民族文化发展、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领域入手,开展立法调研和单行条例制定工作,重点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抗战受降纪念文化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确保了立法工作有重点、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进行。
二是认真调查研究。第一,根据选定的立法项目进行专项调研,弄清其立法的背景,所涉及理论、法律政策问题和实践情况;第二,突出调研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弄清其本质和深层结构;第三,将立法调研与借鉴外地立法经验有机结合,开阔视野,取长补短,提高民族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实行开门立法。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实行开门立法,不仅听取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还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交流会、印发征求意见函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征求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还深入到基层,认真了解人民群众的想法,通过对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意见的归纳整理,然后形成制度,使民族立法不断规范和完善。
注重实效,努力提高民族立法的水平
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作为推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把民族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为顾问,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县政府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立法协调工作。立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民族立法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使立法工作正常化。同时每年还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了立法专项工作经费,形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机构、有工作队伍、有专项经费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是不断创新民族立法方式。我县人大常委会将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列入了普法规划,通过采取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切实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邀请和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立法。比如我县制定的《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通过委托中南大学法学院地方立法专家组开展以专家立法的方式进行,切实提高了我县民族立法工作水平。
三是积极做好向上汇报和联系工作。主动加强与省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的联系,积极争取指导和帮助,解决在民族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定性定位吃不准的问题,通过汇报沟通,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使立法质量切实得到保障。主动加强与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汇报与联系,重点解决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放权或让利”等问题,积极争取上级支持。2013年以来,我县制在定《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过程中,先后共20多次与省人大、省市直相关部门主动汇报联系。目前,该条例于2015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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