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代表“桥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侯桥训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广大群众的桥梁纽带,一边连着党和政府,一边连着人民群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和参与者。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必须要动员和组织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使其为百姓排忧解困当好知心人,为百姓发家致富当好领路人,为百姓矛盾纠纷当好调解人,为百姓参政议政当好代言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好守法的模范。
首先要着力解决“源”的问题
从“知”入手,树立法治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人大代表必须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过程中模范带头。
要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深化对法治重要性和法治本质的认识,增强养成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自觉性。法治既是工具,更是价值,是工具和价值的结合、手段和目标的统一。只有把法治作为价值来追求,才能提高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层次和水平。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权力有边界,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承担责任要相互统一。法治的要义是限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法治意味着对自己是一种约束。要深谙权力的有限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为端正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奠定思想认识基础。
要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信仰,是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法治之所以能够被信仰,是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是非人格化权威,超脱于特定的人和利益,能够激起社会成员信仰层面的尊崇;法治是一种实践理性,凝结着民族精神,承载着规律和真理。信仰法治,首先在内心要敬畏法治,这样才能由衷地认同和尊崇。法治意识要求我们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自觉把法治顶在头上、记在心中,明白法律是神圣不可亵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
要坚守法治的底线。全社会都要树立坚守法治底线的理念,各级人大代表更要起好带头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双重责任:以监督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以模范守法,带动全社会守法,推进依法治国。坚守法治的定力、坚定法治的意志,是各级人大代表必备的职业品质。要带头守法,自觉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守法模范。要克服特权思想,决不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养成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最核心的要求。要把对法治的坚守转化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敢于排除干扰,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坚决同破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对破坏法治的行为绝不能无动于衷,必须毅然决然地站出来,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守者。
以“学”而知,为提高认识打牢基础。必须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质。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就是依法行使职权,这就对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大代表要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首先,要学习《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掌握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的必备知识。同时,要学习一些法学理论,加深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以便在参与制定、审议通过以及监督实施某个具体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作出自己的判断,发挥应有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将相继出台,人大代表还应不断地学习这些的法律法规,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重点要全力解决“行”的问题
注重实践,以“践”促行。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实践过程,实际就是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再回到实践、指导实践的过程。各级人大代表只有深入实际,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才能在实践中发现新特点、探索新规律、形成新认识、找到新答案、培养新能力、取得新成果。深入实际,最重要的是要带有浓厚的感情、真诚的意愿、谦虚的态度,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广泛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进一步畅通和发挥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意愿的主渠道作用。
积极监督,以“监”促行。监督权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而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国家权力,因此,监督权是人大代表法定的权利和职责,这是毋庸置疑的。
监督权是人大代表权利和职责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个人并没有这种监督权力,也就是不能以个人名义或个人的方式去随意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行使监督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要通过代表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支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支持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同时通过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以及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活动,针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执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督促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认真组织好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就是对代表监督权的有力保障。
人大监督工作离不开代表作用的发挥。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一个整体被赋予的监督权力,正是通过每一位代表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的活动来实现的,没有每位代表的日常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很好发挥,只有充分发挥代表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才能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活力,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另一方面,通过代表参与闭会后的各项活动,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能更好地监督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卓有成效的开展有关监督工作,防止人大常委会不作为或消极作为。
在监督工作中发挥代表作用有利于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人大代表通过参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视察、听取工作报告、工作评议,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检查、调研的方式方法,增强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提高了代表依法履职的水平。
关键要根本解决“体”的问题
以“体制”为本,建立长效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这是始终保持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不断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推动实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统一、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相结合、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促进,积极探索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大决策及时征求群众意见,重要决定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开,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度,使各项决策决定更加顺应民意、合乎民心,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体现。
要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民生问题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平安创建等民生建设事业不断创新发展和逐步完善,充分发挥人大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功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以“主体”为要,改进代表工作。《代表法》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不论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坚持依法办事,是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原则。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结合视察检查的执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其重点和要点,以便在视察检查活动中,能够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职能作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是由法律作保障的。《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为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重大情况的制度,各级人大在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只要各级人大代表自觉地、主动地发挥自己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必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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