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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保障和推进依法治国研究
时间:2015-10-15 15:38:59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人大保障和推进依法治国研究

怀化市鹤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唐汇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也为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赋予了新责任,增添了新动力。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县级人大,既要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走在法治建设的最前沿,又要认真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做出贡献。

一、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说:“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说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和深化改革的必然选择。人大的性质和地位是宪法确立的,人大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人大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依法开展。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积极探索依法履职的新方式、新机制,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扎实推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现实需要的,积极大胆探索;法律明确不允许的,坚决不搞,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使人大一切工作开展都于法有据。

(一)组织参与,合力保障。县级人大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参与立法工作。我们要紧密配合上级人大的立法调研,积极收集基层的意见建议,为立法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要用足用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探索对国家机关和公民权利滥用的监督约束。

(二)决策推动,大力保障。决定权是县级人大的重要职责。要充分运用决定权作出决议或决定,把区委关于依法治区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区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广大人民群众遵法守法。

(三)监督保证,有力保障。要用好监督权,通过听取审议报告、组织视察检查、评议询问、审查规范性文件、临案听审等形式,并不断创新探索新的形式,加强对“一府两院”行政、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本着对党负责和对人民、对法律负责原则,依法改进人事任免工作,积极对接宪法宣誓制度,严肃开展干部任后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保证作用。

(四)奖惩激励,全力保障。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权力。去年,我们表彰了一批优秀代表和优秀人大工作者,反响很好。我们要在依法治区中运用好这一职能,可以考虑表彰奖励先进执法和模范守法的集体个人,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激励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守法光荣的舆论氛围。

(五)宣传教育,竭力保障。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再好的法律也要人来执行。如果人的法治、道德观念没跟上,那么法再好,也不顶用,也会被人钻空子,法治就会沦为人治。因此,我们要切实督促加强全民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特别要教育引导所任命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增强人大意识、加强道德修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动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这一点可能尤为重要,最为迫切。

二、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行使职权,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皆成于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工作的一条根本的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办事,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

(一)从人大制度的性质和地位看,推进依法治国、民主法治建设,人大责无旁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奠基石,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是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人的愿望得到充分表达的社会,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点和归宿。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基础、提供政治保证。实践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的一致性,切实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进而,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保障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二)从人大工作运行机制看,推进依法治国、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具有自身优势。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力量源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机关,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在充分了解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具体行使职权。这种运行机制发挥的好有利于建立畅通、公正、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在人大监督中体现人民的要求,有利于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中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立足法定职权,把这种优势发挥好、运用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从人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看,推进依法治国、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大有可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职责和根本任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给人大工作提出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加有效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发展是第一要务,也是人大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的根本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立足推动发展谋划工作,找准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化监督为支持、用监督强服务、以监督促落实,保证各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运用专题调研、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将党委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力求做到工作有为、决定有效、监督有力、任免有序,使人大各项职权全部做到依法充分行使,效果更加明显。

三、提升履职水平,维护公平正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法治则国安,法亡则国危”。人大代表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做好代表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当好代表依法履职的坚强“靠山”,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能更好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才能切实发挥好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一)作尊重法律的表率。人大代表要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履行职责时做到“四个合法”:一是权限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办事,即职权法定。无论是制定法律、实施监督,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切实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二是手段合法。监督、选举任免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监督法、选举法和组织法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代表执行职务应按照代表法的规定按时参加大会、认真进行审议、依法行使职权,同时规范、有序地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三是内容合法。作出的每一项决议决定,发出的每一份审议意见,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四是程序合法。其过程一项也不能减少,步骤一个也不能简化,方式一点也不能走形,时限一秒也不能压缩,必须围绕法律时针转,紧扣法定程序走。

(二)做遵守法律的表率。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所以人大代表要树立守法有责的观念,带头守法,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不仅要坚持依法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依法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还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规范工作。决不能出现腐败了、造假了、超生了、醉驾了、打人了,还理直气壮地大喊“我是人大代表”现象的发生。人大代表不应成为一些人违法行为的护身符和挡箭牌,成为维护特权和摆平一切障碍的工具,而应成为依法走在前列、守法当好表率的“压力机”和“助推器”。

(三)做运用法律的表率。要依法出席会议并行使审议权,而不能想不参加就不参加,想不发言就不发言;依法行使提案权,而不能把一些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作为议案提出,不能不够法定人数提出质询案,不能不按规定提出罢免案;要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不能直接处理问题;要依法行使选举权,而不能超越范围、打乱程序;要依法行使表决权,而不能胡乱填票、随意举手;要依法行使知情权,而不能不听报告、不去询问、不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同时,无论是干部代表,还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都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行为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做捍卫法律的表率。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勇于和破坏法律尊严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审议报告要站在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高度去建议,通过依法履职,使执法行为越位的归位、缺位的到位、错位的正位。要勇于对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共性问题说“不”,通过发力监督,让人民合法权利有保障,让司法公信力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