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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为苗乡发展“保驾护航”
时间:2015-09-18 17:49:53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民族立法为苗乡发展“保驾护航”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侧记

王新林

麻阳苗族自治县位于湖南省的西部,全县共有人口38.8万人,境内世代居住着苗、汉、土家、侗、布依、瑶、回7个民族,其中苗族占总人口76.8%。自治县成立以来,麻阳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民族自治县的实际出发,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积极推进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为苗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1992410,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县第一部民族自治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61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整改内容。

201071日,麻阳第一部单行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如今,《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麻阳”柑桔驰名商标管理条例》均已纳入了立法计划......

三位“到位”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民族立法权是自治地方人大的最大特权,也与本地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自治县成立后,麻阳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做到“三个到位”,推进民族立法工作,形成有领导班子、有人员机构、有专项经费的良好工作格局。一是领导重视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把民族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成立了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任组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府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立法工作小组,负责立法协调工作。二是人员机构配备到位。立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大民侨农工委牵头,并从法院、司法局、政府法制办、人大内司工委、律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立法相关工作,同时还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使立法工作正常化。三是经费投入到位。把民族立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民族立法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单独列支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每年都由县财政安排58万元不等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立法工作。如,《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从规划到最后颁布实施,累计投入工作经费40万元。

 “三个原则”   科学编制立法规划

县人大及常委会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着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选好立法议题,科学编制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近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三个“原则”,科学做好民族立法工作。一是遵循不违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如《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制定,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麻阳县实际而制定。二是遵循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20116月 “麻阳”柑桔喜获中国驰名商标,为保护好这一品牌资源,保障麻阳农民这一主导致富产业支撑,人大及常委会及时将《麻阳苗族自治县“麻阳”柑桔驰名商标管理条列》纳入了立法计划。三是遵循有助于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特殊问题的原则。麻阳素有 “中国长寿之乡”之称,而长寿与自然生态息息相关。锦江河是麻阳的母亲河,由于缺乏有效管理,非法打砂、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还严重影响了长寿之乡。为此,人大及常委会将《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纳入了立法计划。

三个“坚持”   做好立法调研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经过调查研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仅难以在工作中得到落实,更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保障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麻阳人大及常委会把开展调查研究,作为抓好民族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一是坚持“沉下去”。在起草过程中,常委会根据立法选题,组织人员深入到乡村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调研,弄清立法背景,征求意见,预测颁布实施后可能发现的问题。2010 512日,人大常委会组织居住在麻阳辖区的全国、省、市、县四级人大代表21人对麻阳境内锦江河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视察,为《麻阳苗族自治县锦江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起草制定提供了许多建议意见。二是坚持“走出去”。民族立法是一项严谨、复杂的工作,麻阳人大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到全国其他民族地区法规制定比较好的地方学习考察,借鉴他们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为我所用,突出法规草案的地方特点。特别是近年来,麻阳人大充分利用组织参加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工作联席会和全国苗族自治县人大工作联系会等,积极学习借鉴兄弟自治县的立法经验。三是坚持“请进来”。为了解决专业人才少、立法知识薄弱的问题,县人大及常委会积极邀请国家、省人大立法部门及相关专家、学者来麻阳指导立法工作。20091214日至16日,省人大民侨外委、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应邀,与省民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的同志一起来到麻阳,就《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草案)》开展立法调研和指导。

三个“不”  规范立法程序

立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它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来完成整个工作过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总结在实现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成功实践和探索,不断规范立法程序,从立法计划编制、起草、调研、听证、立法质量评估等各工作环节都严格要求,努力做到三个“不”。一是法定程序不变通,二是规定步骤不减少,三是关键环节不简化。在制定和修改实际工作中,形成了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牵头,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同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立法工作程序:调研选题——提出立法议案——开展调研——列出需要解决和变通的问题——组织起草工作——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人大常委会一审——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报市政府研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省长签批——人大常委会二审——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起草制定过程,共开展调研12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8次,收集意见建议60余条。

三个“不放松”  保障法律实施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麻阳人大把自治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紧抓宣传教育不放松。常委会将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列入了干部群众普法规划,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以及板报、墙报、简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宣传力度,使立法的过程同时成为法制教育的过程,使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为推进《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的实施,麻阳人大在县电视台开辟了播报专栏,出动宣传车31余次,发放传单23000余份,发送移动信息21300条,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强抓执法检查不放松。民族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实施民族自治法律来促进当地的科学发展。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加强对自治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定期对自治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法规有效实施。《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累计开展执法检查3次。三是加强立法评估不放松。近年来,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开展调研时,重视调查、了解和收集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立法回头看”,做好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以法规实施的跟踪监督促进立法工作。《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19924月颁布实施以来,人大常委会十分注重对法律实施的后续跟踪,多次评估和调查后,2003222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修改《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并于2006526日完成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