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医文证审查 完善刑事案件证据体系
鹤城区检察院陈菲菲
鹤城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法医文证审查工作,注重审查规范性,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防纠正冤假错案。2014年该院共办理法医文证审查案件85起,发现错误鉴定15起、瑕疵鉴定10起,全部予以纠正,有效促进规范办案。
一、严把三关,过程控制。一是严把收案关。将法医文证审查纳入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案件管理中心在收案阶段对凡涉及法医鉴定的案件,将鉴定材料一律送交技术部门登记,由法医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二是严把协作关。制定出台《关于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配合办案的工作制度》,业务部门协助法技术部门向被害人、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核实证据材料,邀请法医参与案件讨论。作为前置性条件,未经文证审查的法医鉴定材料不能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三是严把运用关。实行法医列席检委会制度,对涉及法医文证审查案件在承办人对事实、证据汇报后,由法医对医学鉴定专业性术语进行解释,发表审查意见,对案件处理提供专业依据。
二、核实四点,规范审查。一是核实常规点。主要核实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注明提起鉴定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形式要件,文书制作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鉴定未鉴定等程序性事项。如蒲某某故意伤害案,虽然伤情鉴定程序合法,诊断明确,但案件中被害人头部、双下肢均被砍伤,公安机关却只对头部未对双下肢损伤作鉴定,属鉴定不完整,后对被害人双下肢补充了轻伤二级鉴定,维护其正当权益。二是核实可疑点。对可能存在疑点的鉴定意见采取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法则相结合的方式核实,即望:观察鉴定对象身体状况、面部特征,核实伤情真实性。如王某故意伤害案,鉴定意见注明被害人伤口为8CM、深及真皮系重伤,伤口长度与鉴定标准完全一致,未偏离分毫,按医学常识存在疑点。经法医当面核实被害人,发现伤痕系刀伤浅划痕,深度未伤及真皮,也未形成疤痕,伤情不构成重伤。查:询问鉴定对象过往病史,了解伤情形成原因能否排除原有病情因素,如周某故意伤害案,鉴定称被害人重伤结果系原有伤情造成,通过实地到就诊医院查询,发现无就诊记录、CT检查记录,证实鉴定意见中的旧伤情依据系违造。三是核实关键点。鉴于法律未硬性规定鉴定意见中要附X光片、病历记录等原始资料,为把握鉴定真实性,对影响伤情、死亡鉴定结果的关键依据,如骨折数、疤痕长度、尸检报告等,通过调取病历、影像报告、用药记录等方式逐一核实。如李某故意伤害案,经调取影响像报告审查,发出被害人面部疤痕大部分分布在中心区以外,未达到50%以上位于中心区的标准,原重伤鉴定不当,重新鉴定后以轻伤提起公诉。四是核实矛盾点。核实体征描述与推论结果的矛盾,体征照片与描述的矛盾,鉴定标准与鉴定结论的矛盾,从矛盾中发现鉴定意见不真实、不合理问题。如梁某某非法行医案,鉴定结论为失血性休克,但通过调取尸检照片发现死者指甲、口唇发绀,与上述结论尸体征象不符、有矛盾,后该案作存疑不起诉。
三、强化监督,突出效果。一是规范操作。针对文证审查中发现的医院出具假病历、鉴定机构鉴定时机选错、多头鉴定等现象,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促进法医鉴定领域规范。该院针对周某故意伤害案中医院伪造病历的行为开展调查,查明责任主体,提出了要求医院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审查病历资料等检察建议。二是纠正错案。对承办人未经文证审查直接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造成的错案,严格追究办案责任。对文证审查中发现的瑕疵鉴定,如引用条款不确切、资料不全等问题,要求鉴定机构补充相关资料。对影响罪与非罪的案件,重新鉴定后未达到构罪标准的,监督业务部门作撤销案件或作不捕、不诉处理。如刘某故意伤害案,鉴定文书中的创口长度未达到轻伤标准而错误引用轻伤鉴定条款,此案公安机关已撤案。三是介入侦查。坚持前移审查关口,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求法医文证审查人员适时介入案件调查取证,指导鉴定机构准确、及时、全面收集和提取有关技术性证据,把握鉴定时机,规范鉴定程序,共同把关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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