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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砍伐树木被砸致伤残
时间:2015-09-13 11:18:47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日前,湖南省会同县农民李自生来到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标的款,他含着热泪深情地对会同县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说:“真是太谢谢您们了。”

这是该院执行局在今年四月份,按照最高院、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工作安排和布署,对群众反映强烈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类型的涉民生案件,开展集中专项执行活动,用活用足法律措施,执结涉民生案件,司法为民践行群众路线的又一个缩影。

时间追溯到20087月的一天,被告会同县林业局林场管理站与被告李多成签订了木材砍伐承包合同,双方主要约定:会同县林业局林场管理站将其在林城镇渡头村、白岩村的造林木600亩承包给被告李多成采伐,并由李多成负责完成修路,过路放木处补偿短途运输及木材看管等义务;被告会同县林业局林场管理站按每立方米153元,支付费用,被告李多成将修路的任务承包他人,又于200879日将砍伐木材的任务按每立方米90元分包给唐市等人,唐市随后组织原告李自生等人进山采伐木材。2008824日,原告李自生在采伐树木时被倒下的树木砸伤,被送往会同县济世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李自生的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湖南省会同县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李自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李多成、会同县林业局林场管理站、会同县林业局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对于原告李自生要求被告李多成、会同县林业管理站、会同县林业局赔偿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上诉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林业局对李自生的伤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由李多成赔偿李自生各项损失共计41095元。并由会同县林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湖南省会同县法院党组对该案的执行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执行案件小组执行本案。因申请执行人李自生胸椎内尚有钢板内固定,因伤残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加剧,使一家老小的生活每况愈下,执行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针对第一被执行人李多成下落不明,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情况,执行法官经合议决定对负连赔偿责任的被执行对象会同县林业局依法执行。执行法官秉着法理人情并重的原则通过对该单位多次耐心宣传法律,做说服工作,最终被执行人单位被执行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于是便有了履行法律义务的诚意,把案款如数交清至法院执行局。使一个弱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解了申请执行人一家的燃眉之急。(陶湘宁 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