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应相互礼让,不应该为一件小事而积怨。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43.9元;驳回原告潘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与被告二人房屋相邻,因大雨致双方屋后泥土滑坡,导致排水不畅,2012年6月27日,原、被告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双方未能礼让,进而相互扭打,造成各自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当天原告潘某即前往洪江市江市镇卫生院进行诊治,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至2012年7月5日止花费医疗费共计237.8元。被告张某未就医。就本案赔偿问题经基层组织多次调解,历时一年多,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始终认为被告是在欺负她,1月28日,原告请了律师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本案原、被告之间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导致相互扭打,原、被告均表示发生纠纷时系对方先行动手打架,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较为适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潘某表示自己前前后后花了千余元,历时一年多就是为了争口气,认为被告承当的责任太少,还想上诉,要让被告知错。而被告避而不见。为了双方邻里关系的和睦,承办法官通过原告律师、基层组织做双方的沟通工作,不耐其烦的进行劝解,最后,被告认识到自己未能礼让而与原告闹了一年多的矛盾,带来了许多麻烦,表示愿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愿意认错,这样双方才和好,原告也表示不再上诉。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原来是贫困户,当到其家里送判决书时,答应帮助其申请救济金以保障日常的部分生活开支,弥补了原告的部分损失,得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一致好评。(周丽 何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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