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借开展“集中执行涉民生案件”专项活动这一契机,成功圆满的执结了一起陈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积案。一时间,在当地传为佳话。当粟富林的法定代理人粟春生、梁均秀来法院执行局从执行法官的手上领取了本案的最后一笔执行标的款23554.66元时,对执行法官热泪盈眶,感激不尽。他们将一面书有“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以表感谢之情。
2007年9月,粟杨巍驾驶无牌无证车辆在大石板村唐家园小攀施工段运土,在施工过程中将年仅五岁的粟富林压伤。2008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粟杨巍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判决由粟杨巍共赔偿粟富林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154.66元。2009年,申请人粟富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去被执行人粟某家执行,对粟某的存款进行了司法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是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而且伤残的程度达到五级,执行法院执行法官始终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
时间持续到2012年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司法手段仅执行到位4万余元。面对申请执行人的生存窘境,执行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今年初,法院对该案又加大了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粟某带至法院进行谈话,执行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同步的原则,要求其全部履行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通过执行干警对其耐心劝导,释法说理,在法律威严的震慑下,被执行人粟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对方造成的人身终身的损害应该赔偿的道理,于是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按达成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把赔偿款交付到法院,使该案圆满执行完毕,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聂东黎 胡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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