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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人民重托 密切联系群众
时间:2015-12-01 15:58:34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牢记人民重托 密切联系群众

充分发挥人大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怀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党的十八大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深入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论充分认识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的共同特点是:牢记代表光荣使命,不负人民重托,立足本职工作,认真依法履职,弘扬传统美德,热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是充分体现“人大代表为人民”的本质特征。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是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上情下达、下情上知,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密切联系群众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其中密切联系群众是其他两大优良作风的基础。如果不密切联系群众,就无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因为“实际”就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如果不密切联系群众、不倾听群众意见、不反映群众呼声、不集中群众智慧,真正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也就无法开展起来。我们党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群众工作,始终坚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并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党已经把密切联系群众的问题,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战略高度。人大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主体的人大代表,应当自觉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积极主动地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二)密切联系群众是人大代表的特点和优势。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接受人民的委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代表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是人大代表的本质属性。从本质上讲,党的利益与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认识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把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这个特色和优势集中体现出来。目前我市共有数以百计的各级人大代表,把人大代表作用很好地发挥出来,就是一支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协助党和政府推进工作的重要力量。

  (三)密切联系群众是履行好代表职务的客观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种“公共职务”,负有为人民代好言、行好权、服好务的职责。要执行好人大代表职务,就必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积极反映群众诉求,主动参政议政,督促有关部门把人民群众最急最盼的问题解决好落实好,才能成为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如果使命感、责任感不强,代表意识淡薄,不密切联系群众,不深入调查研究,不了解民情民意,就不能很好地反映群众的愿望,发言说不到点子上,建议不具备针对性,这就很难履行好代表职务。

  二、论正确把握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是当好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必须端正态度、摆正位置,切实掌握联系方法,准确把握政策和法律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从而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一)要真心实意地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作为人民群众的一员,“人大代表”这个身份,为我们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使者,切记不能“选时见一面,选后看不见”,要主动与选民和群众直接接触,与他们面对面、心贴心地交流,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人大代表只有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知心人”,才可能了解到真实的情况,才能如实地反映群众的意愿,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必须是实实在在的,不能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要满腔热情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真实地了解人民群众,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就业养老、衣食住行、上学就医、社会综治、生态环保等问题,这些都是具体的、现实的、实在的,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人大代表只有深入了解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地依法反映、依法监督和依法解决,才是真正的深入群众,也是人大代表尽职尽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表现。

  (二)要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内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一个包括联系内容、方式、途径以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统一整体。代表应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深化联系群众内容,紧紧围绕党委的重要决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一府两院”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等方面,确定联系群众内容。代表应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履职及主要工作情况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其推进工作;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的反映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选区选民和群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使代表有的放矢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愿,提出的建议意见才具有针对性。

  (三)要处理好个人执业与代表履职的关系。我国的人大代表在担任公共职务时,并不脱离生产或工作,也不从国家权力机关领取薪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兼职的。这就需要处理好个人执业和依法履职的关系。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依法履职,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如何履行好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安排,一方面要按时出席人代会、列席人大常委会,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时间,加强同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努力成为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当然,正确处理个人执业与代表履职的关系,还包括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行政事务、司法案件、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利益;履职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代表应当主动回避;在履职过程中,代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直接处理问题,确保正确行使代表权利。

  三、论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加快依法治市进程

  (一)推进法治怀化建设,人大责无旁贷。推进法治怀化建设,就是要通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等途径,全面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法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建设现代怀化、幸福家园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于特殊的法律赋予,决定其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责任重大,责无旁贷。

  1、法律的神圣赋予是职责所在,人大应义不容辞。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法制统一的职权予以了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也分别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监督法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在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章节中,对怎样实施法律监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法治怀化建设过程中应勇挑重担、主动履职。

  2、人民的热切期盼是民心所望,人大要当仁不让。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充分、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大局和谐的追求日益强烈,特别是对建设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法治社会充满期待,对建设公正严明、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满怀期盼。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机关,要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思富、思稳、思安的新期盼和新要求,在推进法治怀化建设进程中,当仁不让,把握导向,依法运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合理表达访求、依法充分反映民生意愿,监督、支持和推动“一府两院”真正用法治的眼光审视社会问题、用法治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用法治的方法满足民生需求。

  3、发展的法治保障是大势所趋,人大需乘势而上。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中,全国各地都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特别是人大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以决议的形式将党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转变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为推进科学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从省外来看,浙江、江苏、杭州、苏州等省市的法治建设有声有色,深入人心,当地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的决议,推波助澜,富有成效。从省内来看,自省委2011726日出台《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的决议,动员全省人民齐心协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目前,全省各市州都把法治建设摆在重要工作位置,正全面加速推进。201464日,中共怀化市委法治怀化建设领导小组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期待,顺应法治建市的大势,严肃认真地作出了《关于印发<2014年法治怀化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这必将为深入推进法治怀化建设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二)推进法治怀化建设,人大任重道远。近些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司法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科学发展,营造了崇法用法的法治氛围,提供了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但是,在发展实践中,我们的法治建设工作与科学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一定的差距,法治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1、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认识欠缺。目前,法治遥远论、无用论、治民论和无关论等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中,充斥着我们的视听、左右着我们的实践。二是人治惯性。受几千年儒家“人治”思想的影响,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还有“市场”,很难根除。三是诚信缺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契约经济、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但现实中诚信缺失的现象屡见不鲜。

  2、依法行政有待进一步规范。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少数部门和单位尚未树立“公权力有限”的观念,总认为管得越多越好,与建设“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管理体制不相适应,还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和行政管理“错位、缺位、越位”等现象。在行政决策上,还存在“闭门”决策、“武断”决策等现象,有时导致劳民伤财,给人民群众利益带来损害。在制度建设上,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相互“打架”的问题尚未杜绝。在行政执法上,滥执法、粗暴执法、执法谋利、贪赃枉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在诚信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讲信用、承诺不兑现、朝令夕改等现象,让人民群众无所适从。在监督问责上,要么近乎苛刻,要么失之过宽。

  3、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老百姓感到打官司难、申诉难,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缺乏信心,对司法公信力表示怀疑,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司法强制力得不到保障。比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执行难”问题突出。三是在极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吃、拿、卡、要”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司法软弱以及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4、民主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民主透明度不高,该公开的未公开或少公开。二是民主氛围不浓厚,在实行民主集中制上,往往是集中讲得多,民主讲得少。三是民主程序不规范,“一言堂”、“家长制”的决策还占相当比例。四是民主监督不完善,客观上存在着“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

  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与科学发展的目标不符,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愿望不符,与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符,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消除这些现象,既非一朝一夕可为,也非一时一事可成。在开展这项工作上,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还需着眼长远,更要有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特别是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在这场伟大的实践中还任重道远,不能懈怠。

  (三)推进法治怀化建设,人大大有可为。在推进法治怀化建设中,党委处于领导地位,人大位居民主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毋容置疑地处于主导地位。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推进法治怀化建设为工作主线,依法行权、依法履职,做法治怀化建设的维护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1、弘扬法治精神,人大要积极“发声”,解决好“学法”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上,注重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怀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国家“六五”普法要求,及时作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同时,要坚持法德协力,积极推动普法教育,努力把法治意识、法律信仰融入到人们的头脑中,体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引领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二是要树立法治理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推动法治实践,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等途径,提升人大工作者的法律素养、依法履职能力,积极弘扬“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和法治理念。三是要营造法治氛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人大门户网站、人大刊物、民主与法制专题专版等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并积极主动和党委宣传部门协调配合,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中融入人大工作元素,彰显人大工作特色。

  2、发挥职能作用,人大要敢于“亮剑”,解决好“守法”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职能作用,依法行使权力。一是要确保法律实施。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及时作出有关决议、决定。二是要强化法律监督。要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着力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问题;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防止各种违法设权行为,从源头维护法制统一;可开展比如“司法公正怀化行”等主题活动,努力实现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要保障法律执行。要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切实加强干部任后刚性监督,为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四是要依法组织换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代表法、选举法和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法律程序、严格法定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好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时,要努力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推进法治惠民,人大要回应“民意”,解决好“用法”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着眼法治怀化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切实关注民生民利,突出法治惠民。一是要促进社会建设。要在对“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学有所教”持续发力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病有所医”、“劳有所得”等民生建设,健全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依法规范信访行为,积极引导信访人理性合法表达诉求,有效解决“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等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深入推动平安怀化创建活动,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三是要关注社会热点。要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经济环境优化、精神文化生活和“两型”社会创建等社会热点问题,作为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重点,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让群众经济得实惠、环境更宜居、生活更安康。

  4、规范权力行使,人大要彰显“公心”,解决好“护法”的问题。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晒在“阳光”下,使权力的授予有据、行使有规、运行有序,防止权力的恣意滥用,促进权力的公开透明,是法治怀化建设的要害关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党委依法执政的基础上,规范权力行使,完善权力监督。一是要规范自身权力。“打铁先要自身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用科学的工作机制来规范履职行为,确保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得到充分、有效行使,又要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要推动依法行政。要破除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思想顾虑,重点监督政府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研究处理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是否有滥用职权或消极失职现象,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人大监督,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作,使之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三是要促进公正司法。要通过加强人大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防止司法不公;促使司法人员廉洁自律、严格履职,防止渎职失职,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