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人大工作中的“五个关系”
◆本 刊
第一,必须正确处理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前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就不复存在;没有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优势也就无从谈起。人民代表大会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党执政的重要载体。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必须正确处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大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一定要在工作中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保持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倾听人民的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人大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第三,必须正确处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分工不同、职责不同,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种监督,既是对“一府两院”必要的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
第四,必须正确处理充分发扬民主与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还是行使人事任免权,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保证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做好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到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五,必须正确处理依法行使职权与不断开拓创新的关系。人大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人大的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断通过实践,探索和创造好的经验和做法,开创了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今后,人大工作也必须从理论上和制度上开拓创新,才能不负人民的重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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