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基金应规范管理
明确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避免标准不一
加强调查,使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救济
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有一小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产、生活困境。为此,一些法院采取了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给予此类案件中的特困群众予以救助。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消解其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但是,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容易发生人情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事物,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制度规范,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人情发放的现象。
发放对象不统一、不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因缺乏立法规范,往往会因法院不同,发放的对象也不相同,具体哪类执行案件可以救助,哪类案件不宜实施救助,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借发放执行救助基金来执结案件。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不争的事实,有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申请执行人四处上访,给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一定损害。为减少上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法院以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来结案。
对此,笔者建议,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明确发放对象。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给予明确确定,如同司法救助中诉讼费的免、减、缓一样,详细列出在哪种情况下、哪类案件,执行人员可提醒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在有关规定出台前,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时,应当避免随意化和任意化。笔者建议,首先由各执行人员针对自己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的名单及理由,交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加强社会调查。人民法院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前,应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联合车管所、银行、房产局、税务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双方的财产状况,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予以发放,确保有限的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到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手中。
加强内外监督。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加强监督,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另外,还应强化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计划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再给予救助。
建立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把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建成一种长效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比如民政部门拨付一部分,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人捐赠一部分。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应扣留曾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救助金归入执行救助基金,以救助其他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使执行救助基金确实发挥特有的作用,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聂东黎、陶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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