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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发展及特点之几点思考
时间:2015-11-19 11:45:15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发展及特点之几点思考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与修订,是规范与时一步完善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对统一全国法院的民事审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深入领会《规定》的要义,更好地发挥其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本文拟对《规定》的发展大历程作一个回顾和展望,对《规定》的特点进行一番审视与解读。

一、回眸与展望:《规定》的发展大历程

我们现行使用的《规定》是通过10年的实践探索逐步完善起来的。它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200111日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开创了规范使用民事案件案由的新局面。《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经过7年的试行,以及新法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完善和补充。20084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的案由。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30个,第三级案由361个,第四级案由260个。而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7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201141日起施行。2011年修改后的《规定》针对侵权责任法的旅行,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43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至此,一套完备的规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此形成。

二、审视与解读:《规定》的特点与不足

《规定》在经过三个阶段的试行、施行和修正后,与原试行规定相比,应当说有了很大发展,规定案由更加全面、细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参与竞争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纠纷情况,对前一时期各类案件案由归纳总结也比较到位,其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加全面和细化

《规定》的一级案由由《规定(试行)》中的四大类细化为十类,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更具规范性和具体系性,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见图表1、图表2

《规定》的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可以说,截至目前为止,能够想到的、遇到的案由均进行了规定,没有落下明显的大类案由。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在2008年之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案件,法院在受理时比较谨慎,由于对这类案件的分类拿捏不准,以致于只能劝服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动,高铁高速的修建,越来越多的农村承包地被征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也日趋增多。我院2004年至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总计审理8件,2008年到2011年此类案件审理已达23件,增涨了近两倍。

(二)突出规定了物权法、商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案由

《规定》基本上是按照法律调整的范围、性质、特点来进行规范的,也适当考虑了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分工。尤其突出规定了《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和实施中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案件特点和指导方向。值得一提的是,在物权法制定实施之前,法律并没有规定物权制度,《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规定》根据《物权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规定》还根据《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将部分案件从人格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中抽离出来,形成独立的一大类案由,更体现出《侵权责任法》在调整民事案件中的独特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案件中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呈现日趋上升的形势(见表1),几乎每两天就要受理一件此类案件。

(三)可操作性更强

现在案由基本可以囊括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现在各级法院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可以直接根据规定确定案件案由,有效避免各法院乱列案件案由的混乱现象。在传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基础上,重点规定了近年来市场条件下,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实施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将以前模糊的案件类型蝇头小利加以规定。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可以不必再去推敲案由,猜测案件类型,避免更多的法律资源的消耗。

不可否认,从《规定》中关于案由等级、案由位置、案由表述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

(一)部分案由重复、交叉或者不足,应当相对集中规定

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第115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119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农业承包与农村土地承包是大概念与小概念之间的关系,农业承包以土地种植和其他农作物多种经营为主,土地承包是农业承包中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所以,在第三级案由层次中出现种属概念的表述是不太妥当的。应将二者合并为农业承包纠纷,适当增加如农业养殖承包纠纷、水资源承包纠纷、种植养殖技术承包纠纷、乡村企业承包纠纷等。

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第111“合伙协议纠纷”,与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中第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267、入伙纠纷,268、退伙纠纷,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有重复和交叉的情形存在,对此,似有必要将其合并在第二十二之中,不宜将其分开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主体的市场行为都是参与竞争的行为,将其界定为民事或者商事,实际并不一定科学,对于买卖、土地开发等规定在债法范畴,其实其中就既有民事内容也有商事的内容,如果不过于计较其性质,可能会规定的相对集中和规范,也更便于各地法院及当事人加以准确把握案由规定的执行。

(二)几处案由的位置应当调整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应当放在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案由之后、第三部分“物权纠纷”案由之前。这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与人身关系密切,虽然其也通常是因人的劳动、工作所引起,似乎与经营管理距离稍微远一些,但其人身属性,决定了其在民事领域的特殊性,放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之后似乎更能体现其人身属性,以此与民事主体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引发的财产后果相区别。

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应当放在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之前。主要是因为按照民事审判的划分,是将传统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进行依次排列的,而将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等列在后面是符合一般案由按照性质划分的基本标准的。

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第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该内容与整个规定的体例不相吻合。因为这四种第四层级的案由基本属于程序类案由,且是由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所引起,并非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所引起,放在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是欠妥当的。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由此可以看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程序,更接近于特别程序。因此,若将其放在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里更为恰当。

通过案由规定的轮廓设计,可以看出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对于我们法官正确把握市场脉搏、调整审判思路、公平公正从事审判工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向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