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舞好“双刃剑”
时间:2015-11-19 10:53:33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舞好“双刃剑”

——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引发网络负面舆情的积极应对

引 言

裁判文书上网是中国法治建设大势之所趋,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司法公开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工作。裁判文书上网,让中国3亿多网民都有机会接近法院,了解案件,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最好的手段之一。然而,裁判文书上网又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体现了法院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践行司法公开的决心,有利于促使法院建设和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当今法官职业化改革尚未完成,特别是基层法院存在各种历史问题的社会大环境下,如何应对可能因文书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公众对法院形象的质疑,从而引发法院负面舆情的产生,成为裁判文书上网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问题检视:舆论来势汹汹,法院忧心忡忡

当下,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关注,在瞬息之间传遍全国各地,引发广泛争议。当司法工作面对泥沙俱下的汹涌舆情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便“理所当然”地成了法院和法官忧心忡忡的事情。

(一)法院忧虑: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会引发更多负面舆情

公开是便利民众监督的前提,可事实上,这也往往成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最大阻力。法院系统的一些先行者,在裁判文书上网后,引发了网民的网观,一些裁判文书错漏屡被网友挑出,如原、被告都写错了,判决日期在庭审之前,文书格式也错误,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网络舆情的放大效应“发酵”下,这些错漏被无限放大,会直接造成这些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受到损害。于是,一些原本雄心勃勃要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的法院,因不堪“丢脸”,后来要不悄悄地“选择性公开”,要不干脆悄悄地偃旗息鼓。这种“必然”选择,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促进司法公正的本意渐行渐远。

(二)法官忧虑: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会平添更大工作压力

让法官们忐忑不安的是,裁判文书难免有瑕疵,像文字上的差错,如果一上网,网民一炒作,可能会炒出很大的事;有些东西亦防不胜防,比如被告人盗窃作案几十次,记不清具体时间,判决书上出现象“2008年上半年5月的一天”这样的表述,这本来很正常,但网民却认为“很不正常”,兴趣来了就炒作一番,说法官连作案时间都没搞清楚就下判了,太轻率,判决难免有问题;甚至连裁判文书中的措辞有时也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成为社会公众质疑法院的把柄。事实上,由于判决书上的措辞而引起舆论聚焦的例子并不鲜见。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的一个刑事判决书上,曾对一起强奸案用了“临时起意”措辞,就被一名网友以“临时性强奸”为题上网发帖,引起轩然大波。前述担忧在法官中普遍存在,这也是他们最大的心理压力。正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名从事刑事审判20多年的资深法官说的那样,自从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以来,“现在每天连走路、吃饭都在想着裁判文书的事,每一个标点符号都要认真推敲,因为裁判文书一上网,不仅要当事人认可,还要接受社会的评议,人人都是裁判员,个个都可以给你打分排名次。”与云南这位资深法官一样,全国很多法官都在承受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带来的巨大压力和重大责任。

二、观点冲突:文书全部上网,抑或部分上网

正是由于法院和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心存种种忧虑,因此对于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即要不要上网,全部上网还是部分上网。对于要不要上网的问题,目前法院系统已经形成共识,已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最广泛、最有效的方式。对于上网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仍有两种不同的声音在碰撞。

第一种声音:全部上网,全方位接受监督

这种意见认为,除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国家秘密案件、个人隐私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理由有二:一是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是由这项举措的主要现实意义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来评判,给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决定的。二是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裁判文书公开不应是选择性的公开,尤其是要警惕将“裁判文书公开”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只有全部上网才能全方位接受监督,实现真正的司法透明。如果只公布部分载判文书,必将弱化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

第二种声音:部分上网,严防负面舆情发生

这种意见认为,应选择一些典型的优秀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如果裁判文书无论良莠一律上网,一些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就会搭上便车上网亮相,引发较大的负面司法效应。这些负面司法效应往往表现为,公众对司法不满,甚至引起部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背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初衷;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会误导公众对司法标准的认识,弱化法制宣传效果,也不利于服判息诉。更有甚者,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按照经济学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随着信息供给达到“过剩”,新增加信息的价值在急剧衰减。近年来,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已多达1000万件,如果裁判文书都上网,数量不堪设想,不管对于法官还是对于研究者而言,都很难查到合乎目的的案例,一般民众更是无从监督司法,必然有很多公布的裁判文书沦为过剩信息,浪费司法资源。

诚然,第二种意见所表露出的担忧并非无病呻吟,而且有一定道理,但问题是,如果只是将“精品”裁判文书上网,就失去了上网最原始的意义。至于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引发负面效应问题,这是裁判文书上网必须付出的代价。

三、价值厘定:公开促进公正,公正提升公信

俗语说,谣言止于真相。对于司法工作而言,误解止于公开。纵观近年来公众质疑强烈的诸多案件,无不与司法公开不到位、信息不全面不客观有着密切关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院裁判文书及时、全面公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修复与挽救:澄清事实以消除不良影响

当事人和案件相关人员因对个案判决不满而在网络上发表对法官、法院不利的舆论,甚至扭曲事实、恶意攻击,如果法院选择沉默或消极回避的态度,反而会把问题弄得越来越糟、越来越复杂。试想,当流言满天飞,流传至成百上千人时,在老百姓眼里就是事实,那时再站出来辟谣,很难挽回产生的负面影响,对法院公信力也是一个挑战。如果法院选择释疑,把当事人在网上反映个案存在问题的判决书公开在网上,作出积极回应,及时澄清事实,那么谣言和疑问不仅不会被进一步放大,而且还会消除不良影响。

(二)交流与沟通:增强网民对法院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产品”,直接承载、传递和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平和效率。将网民关注的裁判文书上网,使网民从裁判文书中了解到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和辩论观点、法庭裁判的理由和结论等内容,这是法院与网民的一种特殊交流、沟通形式,既展示了法院追求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决心,更利于赢得网民的认同,增强和赢得网民对法院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回应与应对: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

目前,我国的网民过3亿,可以肯定地说,在这些网民中,有部分是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在网上对法院个案进行评论和提出了疑问在所难免。用文书上网的办法进行回应,将司法结论置于大众的评头论足之下,接受社会的全方位“检阅”,客观上要求办案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必须有严谨的论证,评论上必须有难以辩驳的说服力,同时还必须满足这个时代最普遍的法情感。这样的要求,对每一个法官的政治责任、职业操守、法律适用能力、文字表达水平都是严峻的考验。用裁判文书上网的办法应对舆论,将促使法官努力提高业务能力,“迫使”法官向法律专家转变,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和裁判文书制作,尽可能地加强说理性,减少失误和错误,从而使司法真正具有权威和公信力。

四、路径设计:注重内外兼顾,积极应对舆情

显然,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是对舆论的最好回应。而要减少或消除裁判文书上网后的负面舆情,除每份裁判文书都是精品外,还应对上网的裁判文书严格审查,并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的初衷和目的。

(一)打造精品裁判文书,让社会公众无懈可击

一份制作规范的裁判文书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结构完整,能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裁判文书是否能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涉及到司法信息是否公开彻底的问题。如果裁判文书承载的信息不完整,就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造成法院在舆论上的被动地位。相反,及时、坦诚、彻底地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能够增强舆论对审判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培养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二是语言文字规范流畅,表达准确。语言表达要符合现代汉语的基本要求,句子规整,成份齐全,不能有病句,不能用方言,不能有不文明用语。文字要精练、简洁,切忌芜杂重赘,文辞表意要精确,力避语言岐义。文风要朴实,语言庄重,突出说理性。书写要严谨,不能出现当事人名字写错、法院名称写错、漏列诉讼参与人、标点错误、时间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不能有别字、掉字等现象。

说理性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一纸判决,不仅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而且还具有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司法理念,培养法律信仰的功能。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当然关心输赢,但仅仅输赢二字是不够的,输在何处、赢在哪里,背后一定要有一个理字。没有理由的输、赢,就显得生硬、武断、霸道。裁判文书的说理,包括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和裁判理由的说理。对认定事实的说理,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说明证据是否采纳的基础上,推演出事实的认定过程。对裁判理由的公开,既要对诉辩焦点展开论述,对错误理由和观点进行驳斥,又要注重说理的全面性,穷尽裁判理由,不能遗漏,更不能断章取义,也要有逻辑性,即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各个部分统一概念的周延,保持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衔接的流畅,说理还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语言适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

(二)严格规范上网程序,防止瑕疵裁判文书进入公众视线

裁决文书上网公布后,社会公众不仅可以看到法院对具体每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而且还可以通过阅读裁判文书了解法官的司法能力。因此,应严把裁判文书上网程序关,全面有效地规范裁判文书上网程序,对于公开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应严格审查,不予公布。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实体裁判内容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和裁定书,但不宜公开的除外)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公开上网公布。上网公布前,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应再次审阅,并由案件主办人、庭长、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公开上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请对应的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将审批表及电子文本报本院网站主管人员,经再次审阅无误后由网管员将该文书上网。

(三)创设能动应对机制,培育和谐的司法公共关系

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对裁判文书的瑕疵和问题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应在事前有充分的预估,并制定针对包含裁判文书上网在内的审判公开工作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负面舆情制定详细的“内部规范”和“外部应对”措施,以融洽司法公共关系。

1、建立舆情动态跟踪制度。网站主管部门应及时搜集与文书上网公开相关的反馈信息,定期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网民提出意见或疑问的,原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网站主管部门统一作网上回复;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部门应进行判后答疑。

2、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在将裁判文书主动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注重对网络舆情的收集、应对、处置。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由网站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提出回复意见,并经严格审核把关后,统一作出回复。提出意见和疑问的网民是当事人的,由案件承办部门通知其进行判后答疑。同时,由网站主管部门定期对网络意见、个案回复进行归纳、汇总,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组织督促检查,视情提出改进意见或通报反馈。

3、建立检查督促机制。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发布,会极大地增强裁判文书制作者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为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提供激励机制。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瑕疵,可能会对身处舆论聚焦和公众关注地位的法院以更大的压力,给身处追责高压区域的法官以更高的风险。为此,必须建立检查督促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上网公示的裁判文书的质量。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有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上网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发现已经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如果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应当由原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及时作出补正裁判,并对原上网文书的有关内容进行更改。

4、建立责任追究制。为增强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裁判文书上网不出问题,在做到上网前认真审查、上网后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的同时,还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案件主办人负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负次要责任,庭长、审判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负审批责任、网站主管人员负监管责任。

结 语:

世界上并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制度,任何制度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或漏洞,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予以修正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亦然。尽管裁判文书上网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甚至是风险,但是决不能为此而因噎废食,为一些必要的制度成本而忽视了制度的价值功能。如果我们在大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时能够注意到应有的界限,那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福祉。

舒东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