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基层检察工作 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沈年华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基层检察工作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要紧紧抓住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转变观念,增强化解矛盾意识
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正确处理,而且要主动向化解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注意克服只重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以及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树立和强化四种理念。一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的平等地位,承认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以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等人性关怀措施,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理顺情绪,接受检察执法,解决矛盾纠纷。二是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完善和创新办案方式,更加致力于减少、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三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更加关注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和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补救和修复,补偿物质损失,抚慰精神伤害,化解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获得最佳社会效果。四是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二、治理源头,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司法机关所办理的各类案件,都是社会矛盾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因此,在执法办案中不仅要依法公正办理案件,还要注重发现和深挖案件的社会矛盾根源,标本兼治,努力实现源头治理的要求。一是注重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积极防范社会矛盾。结合办案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及时掌握突出的社会矛盾,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大、疑难、缠访、久诉不息的案件进行预测研判,并根据风险程度,设置预警级别,多措并举,分类处置;在控告申诉中注重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相应的方案,未雨绸缪,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正确实施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及矛盾纠纷。二是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从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融入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把打击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积极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新的办案方式,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做到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办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把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公安、法院等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监督的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三是坚持公正执法,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公正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权利平等、程序合法的理念,努力提高公正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执法工作规范,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既惩治罪犯,实现违法当罚、罚当其罪,又保护人权,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办案不公,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改进方式,追求最佳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结合实际,改进方式,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能,合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的最佳方式和效果。一是强化释法说理,积极调解疏导。检察机关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做好释法说理,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尽可能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疑释惑,理顺情绪。特别要注意做好被害人一方的释法说理工作,着力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着力提高阐析能力,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二是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办案效果。执法办案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案件特定的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全面、准确的执行和运用法律,力求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防止简单、机械、片面地处理案件,产生新的矛盾纠纷。要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融法、理、情于一体,恰当、务实、有效地执行法律政策,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防止矛盾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以实际行动使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关爱和温暖,理顺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对立面,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畅通信访,切实解决群众诉求
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有效处理信访问题,一要畅通司法诉求渠道。矛盾纠纷宜疏不宜聚。要加强控申检察和民行检察工作,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为群众提供一个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司法诉求途径。对待群众态度要热情,工作要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敷衍,不逃避,热情接待,认真答复,妥善处理。同时,要积极组织下访、巡访和联合接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营造融洽氛围,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二要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要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在诉讼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由指定责任部门专人办理,重大疑难的涉检上访案件,由领导包案,亲自解决,做好息诉维稳工作。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务必注重程序。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如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要阐明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对一些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上访老户”的上访对象,不能有畏难情绪,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如按照法律能进入司法程序的,则要排除困难,坚决进入程序,并且务必做到程序合法公正,执法严格规范。办理案件要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改变原来的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工作繁、阻力大,就回避原案事实和办案瑕疵,一味要求并规劝上访对象服判息诉,而是要尊重事实和法律,有错必纠,公正执法。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访人的问题。三要做好稳控工作。在基层检察院的信访接待中,时常会遇到一些申诉人对按法律规定程序已经处理和执行完毕的案件,仍然缠访甚至闹访。对这类人员,除了解释法律规定以外,也要明确态度,阐明立场,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的规定,努力从心理上打消其通过缠访达到目的的企图。必要时,通过公安机关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在事后要积极掌握动态,适时跟踪,如有过激行为苗头,要及时与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联系、通报情况,加以控制,尽最大的可能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完善机制,增强化解矛盾能力
社会矛盾纠纷的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不可能依靠一个部门或一种工作机制就能全面有效的解决。检察机关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不断创新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对办案不负责任,造成矛盾纠纷扩大,以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造成越级上访的,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建立或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及时沟通、配合和协作,明确职责,协调行动,提高效率,避免政出多门,造成误解甚至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公信力。三是建立双向承诺制度。对于涉检的矛盾纠纷,在自愿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检察机关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答复;当事人则承诺在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期限内,不就同一问题重复或越级上访。以此规范检察机关、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和责任,促使双方全力配合,共同解决问题。四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矛盾纠纷已经激化,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社会各界人士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的听证和质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五是完善外部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的化解调处工作是全社会“大调解”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服从党委的统一安排,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化解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切实加强与信访、政法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机制,使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从而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使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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