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地方民族立法工作
曾润生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民族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用好、用活、用足立法权,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和核心保障作用。结合基层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大立法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关键是做到如下“四要”。
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任务。随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揭开了全面迈步进入“依法治国时代”的大幕。着力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当前,县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现状与高层的顶层设计反差很大。囿于编制等因素局限,一无正式的工作机构,二无稳定的工作人员,高素质的队伍建设无从谈起,立法工作处于靠临时抽人“打零工”的状态。对此,应当及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大的立法工作机构和人员,从而为有效推进和提速民族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充分落实民族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族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有关部门重视不够等因素影响,如在扶持资金倾斜力度、转移支付力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配套减免等方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民族自治地方一些按照政策应该享受的优惠和扶持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建议上级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相关部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国家民族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这样,也有促于调动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开展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其主动性,通过立法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张德江委员长提出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总体要求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首先,要开展全面的梳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维护法制的统一。要对过去制定的、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及时废止;其次,要加强立法的规划性。要紧密结合当地发展实际,通过广泛征求民意收集好立法项目建议。对各个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要进行汇总集中,逐个研究、充分论证,找准需要解决的问题,写出论证报告,确定立法项目,制定立法规划计划。要把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要着力通过科学论证,选择有全局影响、有民族特色的项目。同时在立项选题时,尽量避免与上位法重复。再次,要在精细化上下功夫。围绕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不要刻意追求体例上的大而全,要解决什么问题就立什么法,有几条就写几条,要做到小而精。
四要蹄疾步稳推进立法工作。一方面,着力用好“变通权”。立法变通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有权力,要行使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要克服“万能论”和“无用论”两种错误倾向,不要一提“变通权”,民族自治地方就要对上位法进行变通;也不能因法律法规有规定,就觉得民族自治地方没立法空间,望而却步。而应当既吃透上头中央精神,又要吃透下头基层情况,吃透“两头”,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做好现行体制下法律框架内的立法“变通”文章,有所作为。同时要按照已编制好切实可行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大工作力度,稳妥实施,进一步落实法规案起草任务分工,明确路线图和计划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一届任期内应当落实一部民族自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力争完成2部,更好地为地方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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