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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贿赂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时间:2015-10-15 15:51:30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贿赂案件的影响及对策

沈年华

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有20多条。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以及侦查、强制措施的修改。这些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尤其是对书面证据、客观证据匮乏的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既有挑战,也有机遇。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对办理好贿赂案件具有重大意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贿赂案件的影响

(一)总则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分则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对以往侦查贿赂案件办案理念、办案方式的极大颠覆。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长期以来,我们侦查贿赂案件的办案理念往往是建立在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的基础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要求在未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前,不得认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味着我们的侦查人员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虽然很早我们就开始倡导“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供到证”的模式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特别是“一对一”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仍然很大,很多案件也都是根据口供破案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将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的难度,甚至可能是“零口供”。这对于侦破极少有书面、实物等客观证据案件的贿赂犯罪案件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使言词证据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二)完善了证据制度,对我们在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证据种类方面,书证、物证单列,成为新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并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形式。“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使口供自愿性原则也得到了确认,并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同时,也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侦查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辩护权的保障,使侦查工作的对抗程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无异是强化人权保障的体现。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即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从律师那里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如了解有关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来源,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犯罪嫌疑人有了律师的帮助和案件的信息,必然会增加他们抗拒审讯的底数,为他们建立和加固心理防线创造条件,从而翻供、变供的情况会有所增多,加大了侦查活动的难度。而且律师介入侦查后,与侦查工作对抗的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还有律师。我们不能排除少数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等。侦查机关不仅要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更重要的是程序关。

(四)健全了侦查、强制措施,扩大了侦查部门对证据获取的来源和渠道。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经由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可作为证据使用。随着律师的辩护权扩张,新刑诉法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这十分有利于侦查工作。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针对的是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他们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广泛,反侦察能力较强,采用常规手段很难破案。有了这一规定,采取科技手段取得定案的证据,对检察机关加大反贪查案力度、保证办案质量,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同时,新刑诉法将传唤、拘传时间有条件的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司法实践中,不少职务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或证据一时难以获取,在十二小时以内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新刑法将一些类型的案件传唤、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为侦查机关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作出决定给予了更多的空间。

二、适应新要求需采取的应对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给职侦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现实困难,也为职侦工作迎来好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能够正确判定形势,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必然能够借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开辟出职侦工作的新天地。

(一)认真学习掌握新刑事诉讼法,转变执法理念和侦查观念

要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的学习,吃透法律,熟知办案程序,不留法律认识空白,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为办案能力的提升奠定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要通过学习,了解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平衡的先进理念、侦查对抗进一步强化的刑事诉讼模式和证据规则,及时转变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始终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为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坚持正确的方向提供强大指导思想保证。要通过学习,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掌握信息化条件下查办职务犯罪的方法、措施和途径,了解当前侦查信息化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解决对策,今后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要求,进一步提升侦查技术与信息化应用的能力和水平,适应新的侦查要求,建构新的侦查模式。

(二)树立长期经营线索思想,立足初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后再一举突破

由于贿赂案件,大多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很少有其他书面、客观证据佐证。而言词证据又有易变难固定的特点。因此,要想侦破此类案件,掌握尽可能多地第一手资料,对言词证据加以佐证,是案件侦破的关键。这就需要我们实现办案模式的转变,从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转为长期经营。进一步强化初查意识,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和事实,从外围入手,全面、广泛的收集证据,对关键性细节要基本掌握,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为后面审讯工作和案件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 “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案件,以传统的侦查手段如询问、查询、政策攻心为主的心理战术等来突破案件,难度极大,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所以,在初查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权,积极探索运用电话监听、卫星定位、测谎、话单分析系统等现代装备进行侦查,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

(三)转变侦查策略,提高预审能力,以扎实确凿的证据固定铁案

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中,就要根据“一对一”案件客观证据匮乏的特点,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待时机成熟再转化为以人立案。

同时,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言词证据的重要地位。在其他案件侦破中可以做到的“零口供”案件,对贿赂犯罪案件来说,基本不存在。因此,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能力,在侦查破案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讲,无论如何强调保障人权、严格规制侦查行为,无论如何转换侦查模式,口供始终是一种定案证据,讯问也始终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具有侦查成本低及对侦查破案起直接、可信、可靠的作用等特点。侦查人员要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手段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要充分运用已收集掌握的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细节,从而发现新的线索和取证方向。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同时,要严格依法文明办案,规范讯问行为,坚决杜绝为破案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从而保证讯问所取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让我们办理的每一起贿赂案件都成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