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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机制探析
时间:2015-10-14 16:38:59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摘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正在进行的以推动检察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改革同样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系,增强监督意识,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效改善检察机关内部体制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效果效率;积极建立与群众的良性互动,推进司法民主化。

关键词人大监督法律监督 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治重在规范和约束权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等新观点新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规定,认真接受人大监督。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旨在探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法理依据,着重就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接受人大监督,促进检察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问题,做些探讨、分析。

一、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政依据

1、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监督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计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上法律阐明了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

2、我国政治制度决定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监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和重点任务,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真理。检察机关所具有的维护和谐稳定、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都应该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曾指出,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特色,检察机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具有特殊的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接受人大监督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是国家繁荣发展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自身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仅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对于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有着广泛必要性。检察机关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除法律监督之外,还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及公诉、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监督、公诉、驻监所检察等诸多职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政治义务,正确行使检察职能,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中国检察制度既是一项司法制度,具有司法属性,同时,也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安排,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因此检察机关接受监督不仅是法律要求,对检察机关而言更是一种政治义务。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政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一府两院”,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政治模式。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办案之外,担负政治使命的形式主要是履行政治义务,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是政治生活中的大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服务大局的表现,是政治立场的宣示。

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有监督权,这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由人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的。如前所述,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有着广泛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自身法律素养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履行法定义务不仅体现在正确行使司法权力上,也体现在自身高度自觉的带头守法的意识和行动中。人大监督权威的最根本来源是它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了各级人大在监督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决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及审判员、检察员的任职、免职。

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正确高效行使检察权的保障。检察机关是以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为其主要职能,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力。检察权的主要权能是对刑事犯罪的控诉职能(含侦查、审查逮捕、立案审查、纠正违法、审查起诉等权能),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能,对刑事判决、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的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解释法律。人大立法及立法释具有最高效力。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立法事项不清等问题,主动寻求人大的监督是避免片面理解适用法律最有效的途径。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廉洁执法,

依法公正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同时,实践也证明,经常性地征询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有效发挥立案监督职能,有效地拓展自侦部门的案源,起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作为司法机关,公信力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力量之源。失去公信力,正义就得不到伸张,做出的司法决定就得不到执行,司法效率将大打折扣。良好的司法公信力究竟从何而来?它显然不能通过威权、基于强迫而获得,而应是基于司法本身值得信赖、值得尊崇而产生。司法本身值得信赖。由于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具有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取得了人大的支持,就等于是获得了最广泛的公信力。

的主要评价标准在于人民对司法过程、结果的满意程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就是要让司法过程、结果最大程度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开,提高司法的社会参与度,最终推动良好司法公信力的形成。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就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力度,邀请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监督评议,把接受监督与检务公开相结合。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途径

打铁还须自身硬。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余年来的伟大成就,笔者深切感到,只有拓宽接受监督渠道,丰富接受监督内容,方能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当前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只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接受监督的机制和方法,才能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不应是被动的,而应是主动的。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检察机关要教育引导干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是实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重要举措,更是密切联系群众关系、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同时也要使干警明确接受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自觉立足本职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是坚持报告工作制度,将各项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把年度报告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会前广泛征求代表意见,会中派员列席审议活动,虚心听取并收集意见建议,会后及时整改反馈。同时,对重要工作部署、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查处大要案情况、机关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告,及时接受人大监督,听取意见建议。

    三是积极开展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检查、座谈、评议、参加观摩庭审、参与案件回访等活动,让人大代表通过亲身感受来查找、发现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坚持定期走访,积极通报检察工作成效、问题和不足,面对面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共同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提高监督实效;要创新联络方式,进一步建设完善和充分运用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彩信等于一体的互联互动平台,增强联系的主动性、互动性和便捷性。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这项活动通过群众参与和现场感染,有效地促进参与人对检察工作的了解。

    四是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认真执行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相关规定,推行检察长督办制度,完善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登记、移送、督办和回复机制,按照案件性质,实行分类办理,做到责任到人,限期办结,全程督办。要重视办理情况的动态报告,重视办理质量的提高和办理行为的规范,切实做到案案有回复,事事有落实。

五是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和制约。要以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主动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拟不起诉等11种情形实施监督和评议,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置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