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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争当依法治国的“五大员”
时间:2015-10-14 16:36:08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人大代表应争当依法治国的“五大员”

张干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厉行法治的航标、依法治国的宣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信仰法治、弘扬法治、厉行法治,积极当好依法治国的“五大员”。

第一,要争当学法普法的宣传员。人大是依法治国的最前沿、第一线,在依法治国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渠道作用。作为人大主体的人大代表,其法治素养、法治水平如何,直接影响人大在依法治国中主渠道作用的发挥。因此,人大代表必须切实增强履职的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把学习法律与学习政策、学习业务结合起来,把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贯通起来,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统一起来,不仅要学习法学理论、法治文化,也要学习具体的法律条文、典型案例,不仅要重点钻研《宪法》以及《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法规,还要广泛涉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民生保障、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自己无论是履行代表职责,还是从事本职工作,都不讲外行话、办外行事、当外行人。同时,要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普及、法治教育、法治宣传和法治创建活动,放大人大代表的光环效应,发挥人大代表的示范作用,宣传、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法律不仅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更是必须始终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从而为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

第二,要争当尊法崇法的助推员。法律的权威,源自人大脑的真诚信仰,发自人内心的竭诚拥护。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德刑并举、礼法并用的国家,不能说完全没有现代法治思想的某些基因和属性——尽管这种“法治”重在“治民”,而不在“治官”,但从根本上讲中国还是一个讲人情、重关系的“人治”国家,所以人们信奉人情、关系和金钱远远胜过信奉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一个不容讳言的事实是,在当前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还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治还远未成为人们普遍追求和恪守的坚定信念信仰。因此,人大代表一定要切实强化角色意识,发挥示范作用,不论从事本职工作,还是履行代表职务,都应当带头信法、尊法、敬法,带头遵法、守法、用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更多群众树牢法治信仰,强化法治观念,争当尊崇法治、厉行法治、捍卫法治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使法治真正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同、追求和恪守的一种信念信仰。

第三,要争当守法用法的示范员。虽然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但从根本上讲人大不是法外之地,人大代表也没有法外特权,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绝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都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毫无疑义应当是各行业、各战线、各领域的先进代表,因而绝大部分都能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但也不容讳言,个别人大代表法治意识不浓、素养不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把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挡箭牌”、“护身符”,飞扬跋扈,违法乱纪,糟蹋荣誉,践踏法治。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52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被终止代表资格的共53名,其中已确认因违纪违法提出辞职和罢免的达34名。人大代表践踏法治,其对法治的危害更致命,影响更深广。所以,每一个人大代表都应从正反两方面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做到时时、处处、事事都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原则,模范地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提建议、办事情、做工作,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要争当立法修法的参议员。人大在依法治国中居于主导地位,在立法修法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能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有赖于相关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更与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性和主动性密切相关,特别是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的新规定,对相关人大代表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过来看,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与水平总体是好的,但也有个别代表只是把代表当成荣誉而非责任,把人大当成名利场、明星场、作秀场、走过场,建了许多“眼球议”、“绣花议”甚至“糊涂议”。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立法修法中,首先要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力争使自己成为法律方面的行家里手,不当门外汉、旁观者。其次,要定准角色、摆正位置,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自己的立法建议切实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宪法精神、体现人民意愿,坚决消除争权诿责现象和部门利益倾向。再次,要立足全局、突出重点,把立法建议聚焦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治理、生态文明等方面,推动人大对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议通过。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和环境,尤其应加快建立和落实密切代表联系、增加代表参与的相关体制机制,让更多人大代表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立法修法工作中去。

第五,要争当执法司法的监督员。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核心权力,人大监督是我国现有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但从人大工作实践来看,这种监督的权力并未完全行使到位,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到位,述职评议、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软监督”用得比较多,质询、特别问题调查、罢免等“硬监督”用得比较少,疏于监督、被动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以规范约束公权力为重点,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创新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发挥监督权威,确保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切实解决执法司法不公、执法司法腐败等问题。人大代表要通过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政府及其部门工作,通过担任“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之中。这里应特别注意把握好监督的“三性”:一是法定性,就是所有监督必须于法有据,权由法授;二是组织性,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依法监督结合起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监督必须事先向同级党委汇报,代表的监督主要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领导进行;三是实效性,始终胸怀大局、顾全大局,坚持把严格的监督寓于积极的支持之中,切实做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形成合力,切忌权力之争、利益之争、意气之争。(作者系怀化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