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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修正草案)》立法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6-16 16:39:40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关于公开征求《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修正草案)》立法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确保立法质量,现将《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怀化新闻网(www.0745news.cn)、怀化人大网(www.hhrd.cn)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可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怀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4年6月20日。
邮寄地址: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2号(邮政编码:418000)
联系电话(传真):0745-2222911
电子邮箱:xyz3326912@163.com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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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公园养护。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园专项规划。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批准的城市公园专项规划;(二)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三)符合周围环境、自然条件;(四)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设施配套要求。
五、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园内市政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相衔接,统筹建设,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者破坏城市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进入城市公园的犬类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但残疾人需要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的除外。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携带犬类进入城市公园,应当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牵引和佩戴嘴套进行有效约束,并即时清理排泄物。
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园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携带犬类入园的禁止事项或者相关注意事项,并履行劝阻职责。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内从事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超标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带禁止进入城市公园的犬类进入城市公园,或者进入城市公园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约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携带犬类进入的城市公园未即时清理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