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既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依法严惩危害民营经济发展行为
该院全面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文件精神”,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责使命。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落实服务民营企业11项检察政策。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重点,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惩治涉企、涉众型犯罪为切入点,依法有效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妥善办理7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理好各方诉求,防范和化解涉众金融风险。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抓手,进行涉及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领域专项整治,发出检察建议11份,清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防止对民营企业的不良干扰。
正确使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
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线。在办理涉民企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以及关键岗位“三类人员”的犯罪案件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捕”等法律原则。严格执行办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注重办案的方式方法,避免因办案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拓宽服务民营企业和依法维权路径。畅通涉民营企业纠纷诉讼渠道及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侵犯民营企业权利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线索甄别和移送,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安全感。“我们有事就去找他们,检察院这些年帮助我们解决了不少涉法涉诉问题……”陈红军是靖州县靖宝商会会长,他作为靖州县检察院所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家的代表有感而发。
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
强化案件审查,充分运用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职能,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看是否在错案及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强化法律监督,针对民营企业家反映强烈的“小标的大执行”、执行难等判决执行领域的案件开展专项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021年,在对湖南靖州某公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审查时发现,在申请执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靖州县人民法院尚未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向靖州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恢复执行立案,重启调查,该案已执行完毕。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处理抵押物,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发展引导,依托公益诉讼职责,加大对环保的宣传力度,协调多个机关、多个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如与县河长办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帮助企业解决环保中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发展引入新时代环保理念和举措。
准确适用强制措施
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做到每案必审,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证据。共不捕17人,不诉15人,变更羁押措施2人。2019年7月,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虽系深圳某公司法人代表和出纳,但在该案中主要的实施行为者为其公司总经理樊某所为。考虑到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继续羁押严重影响涉案民营企业的运营,而不继续羁押亦不影响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故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构建“亲、清”新型检商关系
做好结对联系帮扶,开展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活动,6名院领导各负责联系1家民营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县内民营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推进群防群治、平安企业建设等工作,做到“五个必到”。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络,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邀请12名民营企业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释法说理,答疑释惑,进一步增进司法认同。做好合规经营整改。开展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针对某涉案生猪销售企业再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管院领导和主办检察官主动深入该企业,宣告送达进行“合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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