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6日至19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第三次修改。
全国首部县级民族自治条例出台前后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自治立法历史回眸
在全国的120个自治县(旗)中,新晃侗族自治县是第一个出台民族自治条例的少数民族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县中第一部民族自治条例。它出台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少数民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落实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加强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探索过程和生动实践。它的率先出台,对于全国少数民族县级政权如何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强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坚持不懈:五年探索路漫漫
《自治条例》的出台,历经了五年多时间的反复修改和实践探索。
1980年12月,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民委和省人大民委召开的民族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姚廷如为组长的县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班子深入调查研究,开始开展条例起草工作。
1981年3月12日至14日,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自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7月8日,县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草稿)。9月25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省人大审议《自治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汇报。
1982年1月至7月,国家民委、省民委先后两次派人到新晃对《自治条例》的制定情况进行调研。根据情况变化,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两次对条例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同年7月31日,呈怀化行署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1983年8月8日至10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省人大民委召开制定《自治条例》座谈会的有关情况汇报。
1984年9月19日至21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自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
1985年11月5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对《自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11月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省人大民委、地委领导对《自治条例》的有关意见,对新晃原定11月12日至14日召开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建议延期;建议《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继续组织力量,再用一定时间对条例的某些条款进一步作适当修改,然后再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议根据上级领导的意见和要求,决定继续做好《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延期召开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1986年4月12日,县第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草案)》。4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予以公布实施。
至此,历时五年多时间的起草和反复修改,全国首部县级民族自治条例——《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得以正式出台。
与时俱进:两次修改顺民心
《自治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共进行了两次修改。
第一次是对婚龄进行修改。1996年,县人大会期间,代表们提出修改《自治条例》中关于婚龄规定议案。1998年3月25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自治条例》规定结婚年龄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4月23日,修改内容经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30日,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至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自治条例》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县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同意修改<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议》。2004年4月,县委下文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2005年9月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18日县委常委会议对条例修改稿分别审议并原则通过。2006年11月13日,省、市人大《自治条例》修改指导组来晃,用一整天时间对《自治条例》修改草案逐条审查,最后形成了《自治条例修正案(草案)》。2007年1月8日,县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6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7年12月,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收到了关于修改《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议案。目前启动了条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即将进行第三次修改。
贯彻实施:落实条例促发展
《自治条例》颁布生效后,为进一步落实好“当家法”,该县结合县情,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围绕自治条例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县民族工作的决定》,明确了2010—2020年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政策框架,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湖南省实施<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围绕自治条例先后出台了《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关于鼓励投资兴县的规定》、《关于鼓励干部职工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关于鼓励小水电开发的规定》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努力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围绕自治条例出台了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相应的制度规定。如建立健全了少数民族“三项经费”管理制度,形成了民委主管、部门协调、政府批准、人大监督的管理机制,提高了民族政策相关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和效率。
2008年6月23日,县人十五届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贯彻实施一周年情况专题汇报会,听取了22个部门汇报,努力推动《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
在《自治条例》指引下,30多年来,新晃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74765万元;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16.1%;公共财政总收入51562万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752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97元。今年一季度,全县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10284万元,同比增长8.3%;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45454万元,同比增长11.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204万元,同比增长13.9%;城乡居民收入3805元,同比增长12.7%。
(本文刊发于2019年7月31日出版的《怀化人大》杂志第三期“庆祝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栏目,作者:杨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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