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根据芷江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县人大设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六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从明确工作职责、联系单位、制定工作计划等方面入手开展相关工作。由于机构人员调整较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如何开展好本职工作,尚在摸索阶段。对此,笔者认为,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准确定位重职责明确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该条第三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即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是在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常设机构,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只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职的法定机构。由此可见,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县级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县委政府及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参考和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仅要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还得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开展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项问题调研等日常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或书面意见。由于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委员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在每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各专门委员会须向大会作书面报告。同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对各专门委员会拟定的工作计划和调研课题等进行统一协调部署,定期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并加强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建立各专门委员会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等制度,促进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学习重能力建设
各专门委员在工作中要突出一个“专”字。其“专”主要表现在各专门委员会联系和监督对象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各专门委员会要集中精力认真学习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避免“闹笑话”,避免被监督对象对人大的审议意见不知所云现象的发生。
一方面要加强对各专门委员会法律政策等理论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人大开展工作用得最多、又最基本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逐步完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实现专业化、专职化,解决专门委员会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要严守政治规矩和纪律规矩,加强对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履职意识,实现从不会做、不想做到想做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转变。三要认真开展好备案审查,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备案审查方面的专业优势。四要推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组成人员年终述职和履职情况通报制度,采取激励措施,对向人大及常委会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调研报告、履职优秀的委员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先进,促动后进,用制度来督促各委员主动履职、认真履职和积极履职。
加强调研重工作实效
《监督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此可见,各专门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负有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职责。
由于受编制制约,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普遍存在“一人委”或“两人委”现象。在人手不够的情况下,各专门委员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开展监督确实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各专门委员会可采取“有重点、有协作、少而精、求实效”的工作方法。具体来讲,主要是:一重选题。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和重大问题,进行询问、查阅资料等前期调查,科学合理的确定调研课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选题建议。二重调研。通过深入基层实地走访、多方面听取意见诉求、分析事实、对比数据等方法开展调研工作,深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宜“短、平、实”,即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简洁明了、切实可行,对工作的评价要中肯平实,指出问题要有事实依据,对切忌空洞无物、模棱两可、于法无据。三重协调。一方面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联系,广泛集中民意、智慧和力量开展调研工作。另一方面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要主动沟通协调,即各专门委员会下去调研前,既要有协作,又要有分工,避免多个调研组同时到同一区域重复调研。四重实效。由于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具备上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员多、专业能力强的优势和特点,因此,县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既要立足自身实际,遵循抓重点、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把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等带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纳入工作计划,实实在在的开展工作,做到与党委工作同向、与常委会工作同步;又要注重实效,把委员会的调研成果转化为常委会的调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常委会的名义督促“一府两院” 抓落实抓整改。
总之,人大工作全局性、政治性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的民生实际,依法履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推动解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工作才会更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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