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9年5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58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以57票赞成、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决定》。历经近3年时间制定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即将正式生效施行。
靖州历史悠久,民族风情浓郁,拥有以苗、侗风格为主的众多传统村落,这些村落凝结着历史的记忆,承载着文化的精华,反映着文明的变迁,是靖州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不断改变,传统建筑年久失修甚至遭到损毁,传统村落衰落、消失现象日益加剧,传统文化延续困难,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刻不容缓。2016年,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在县委领导下,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于2016年11月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
两年多来,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坚持生态文明建设、传统风貌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生活设施完善的立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先后深入县内村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乡村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立法工作经验和做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召开了县直机关单位、老干部、监察委及政法部门、“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两次征求全体县级领导的意见,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乡村政务公开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还召开了征求市直机关19个单位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中肯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向省人大民侨外委、法制委汇报《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并通过省人大民侨外委向省直相关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2018年11月,省人大民侨外委主任委员李平一行和省直相关部门领导专家莅临靖州调研指导,提出了精辟的修改意见。《条例(草案)》先后共征集意见1035条,修改十一稿,经县政府常务会、县政协常委会讨论协商,县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8年12月13日,报请第二十八次县委常委会议审定,会议一致认为条例的制定符合靖州实际。2019年1月1日,《条例(草案)》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13日,根据县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通过后的《条例》提交省人大民侨外委第九次全会审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维刚等领导再次提出了指导性的修改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立法办对照审查后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完善。5月30日,省人大民侨外委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得到批准通过,经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后将正式施行。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的职责,划定了重点保护的范围,提出了保护发展的措施,维护了原居住民的利益,对破坏损毁传统村落的行为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等情况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注重突出地方特色,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将是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良法。《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有利于把我县独具民族特色的民族传统村落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纳入法治轨道,对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建成小康幸福美丽靖州有着重大意义。(王泽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