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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大常委会为传统村落保护专门立法
时间:2019-12-12 00:38:55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人大常委会为传统村落保护专门立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讯(记者 李夏涛 通讯员 吴俞贤)

12月11日,记者从怀化市人大常委会媒体通报会上获悉,《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怀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的载体,不仅有丰厚的自然资源,更有厚重的人文资源和历史记忆,沉淀着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俗特点和地方特色,是一个地方的历史文化瑰宝,具有多层面的重要价值和潜在功能。据了解,目前怀化全市共有169个传统村落进入国家保护名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传统村落的自然消亡和损坏正在加速,保护形势刻不容缓。

 

 

 

记者注意到,《条例》全文仅26条,遵守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的要求,主要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保护规划、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传统建筑维护修缮、发展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立法规范。

 

传统村落保护可不避免地会对村民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对其生产生活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破解村民合理建房需求和用地矛盾,《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落实规划实施所需的建设用地,并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民住房,因保护需要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在允许建设的区域申请宅基地。”

 

《条例》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活动进行适当限制,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扩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转让、售卖传统建筑构建等破坏传统建筑保护的行为”等6种损害传统村落的情形。

 

关于传统村落的发展利用,《条例》规定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特色民俗等发展乡村旅游。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入股、租赁和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