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二十年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立足县情,突出特色,积极依法行使立法权,不断提高民族立法质量。迄今为止,共修改自治条例1件,制定单行条例3件。这些条例为推进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民生之法
当民生情怀融入立法实践,于民而言,是强有力的权利保障,更是润物无声的呵护。
5月31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上高票通过了《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消息一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群里便赢得一片点赞,筹备三年,十易其稿,其中的辛酸,立法组的成员有口难言,然而更多的是尘埃落定的踏实和终成正果的喜悦。这是一部真正反映代表呼声的条例。自2013年开始,部分人大代表先后提出了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关于解决高村镇绿溪口、王家坪等5个村饮用水的建议》、《关于加强锦和镇城区污水管网建设的建议》、《关于完善尧市镇饮水工程的议案》、《关于板栗树乡大龙集镇自来水扩建改造的建议》等建议,其中《关于推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建议》《关于加强锦江河县城段沿岸垃圾清理的建议》3件建议相继被列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重点督办建议。代表的呼声反映了百姓的心声,在代表日渐强烈的呼声背景下,2015年,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工作被县人大常委会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始终坚持围绕改革发展大局,把民生放在立法的第一位,是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坚持的立法原则。在主导立法的过程中,常委会都要求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注重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争取做到让立法项目更全面,更符合县情、更能反映民意。就立法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意见分歧较大、需要统筹兼顾的重大问题,常委会都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渠道,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制定的条例符合实际,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立百姓需要的法,立造福社会的法,立民生之法,一部饱含民生情怀,事关百姓利益的良法,将会成为百姓幸福生活的法治基石。
立特色之法
突出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多年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本着“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围绕民族区域特色,重点加大对涉及长寿文化、特色产业、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单行条例的探索和调研,让民族立法能因地制宜解决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长寿之乡”、“美丽麻阳”等名片开始打响后,人们对麻阳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城市容纳能力有限、公用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城市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的问题成为群众反映强烈、又不能不正视的实际问题,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了《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条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麻阳苗族自治县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单行条例,为县城镇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2011年,“麻阳柑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然而,随着国内柑桔产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麻阳柑桔产业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遇到的矛盾日益凸显。假品种、劣质苗充斥市场,不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致使柑桔品质优势丧失;管理粗放、抗风险能力弱;柑桔产业链条不完善;品牌保护机制不全,销售渠道单一,销售市场混乱;财力、物力和科技投入不足等等。面对这些情况,对症下药是关键。在县委、政府、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下,《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14年3月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作为我省首部产业立法的单行条例正式施行。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常委会还着手起草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草案)》,规则结合麻阳实际,形成了县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司法机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立“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法。
立务实之法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性。”民族立法最重要的是能直面问题,务求实效。一直来,民族立法突出务实管用,注重实效是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坚持的标准。
这种务实,体现在条例的内容上。细读《麻阳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大的感受便是条例的求真务实。注重结合麻阳实际,突出立法的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没有不切实际的纸上谈兵,而是实事求是的量体裁衣,在具体的内容上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针对麻阳山地开发过度,条例就规定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的紫色砂页岩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与经济果木林。比如对麻阳锦江河边存在的倾倒腐烂水果,毒鱼、炸鱼、电鱼、地笼、围网破坏渔业资源较为严重的行为都予以规范。
这种务实,体现在对自治条例的修改过程中。1992年6月颁布实施了《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7月修改条例公布实施。时隔14年,一部共60条的自治条例,修改条款多达45条,每一处修改县人大常委会都反复进行调查研究、审议、讨论,并听取了上至省市专家、下至普通群众的各方意见,从2003年决定修改,到2006年批准修改后的条例,前后经过了3年半的时间。条例中很多条款修改后都更加务实,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原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本县工作的干部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给予民族地区生活补贴。”由于过于笼统,执行起来存在很多争议,于是在修改条例时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自治县津贴政策,在自治县工作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各族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县津贴待遇。”这种更加详尽、更加务实的条款让很多人吃了颗“定心丸”。
这种务实,更体现在对单行条例施行之后的监督检查中。2017年8月,麻阳苗族自治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柑桔产业发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柑桔产业发展条例》自2014年7月施行,条例虽涉及了苗木安全、品牌保障、技术推广、政策和机制保障等方方面面,但究竟三年来条例施行如何,是否落实到位,在老百姓中的反响如何,是人大常委会一直关注的问题,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常委会将此列入检查重点,并分组赴各乡镇、单位及桔农家中走访调查,听取汇报,以务实负责的态度跟踪问效,做好条例“售后保障”,真正达到既监督法律条例贯彻实施又促进本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目的。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用法治精神引领,用法治思维谋划,用法治方式推进,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制保障,民族立法将继续“领跑”苗乡法治建设。
(本文刊发于2019年5月31日出版的《怀化人大》杂志第二期“调研”栏目,作者: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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