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欢迎访问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人大概览
常委会党组成员
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
机构设置
人大要闻
人大要闻
视频新闻
人大公告
决议决定
报告
通知公告
选举任免
人大立法
立法动态
论证听证与征求意见
法规解读
宣传实施
人大监督
监督动态
“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县乡人大
代表风采
代表活动
代表风采
法规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
湖南省地方性法规
怀化市地方性法规
人大制度
调查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人大公告
通知公告
正文
新闻推荐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2026年第四次会议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5次主任会议举行
李万千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好局、起好步”工作动员会
专题推荐
脱贫路上代表忙
脱贫路上代表忙
五溪廉韵 | 孙学辰:一尘不染 克己奉公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2023年第三十六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2023年第三十二次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举行2023年第三十二次会议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时间:2018-12-29 11:10:43
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中共怀化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草案;
(四)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八)确定或者变更全市性纪念日、市树、市花、市徽、市标;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本级政府性基金使用、管理;
(六)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使用、管理;
(七)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
(八)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九)涉及城镇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财政性投资或者政府融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
(十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十三)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处理情况;
(十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扶贫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
(十六)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七)重大行政区划、重大机构调整方案;
(十八)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十九)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十)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和华侨、侨眷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项、第二十一项所列的重大事项以及第十五项所列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应当每年至少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
第七条 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机制,沟通协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拟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清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并加强与相关方面沟通协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制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八条 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计划的重大事项,如需变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未列入年度讨论决定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临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主要问题及协商情况;
(六)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协调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存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等情形的,不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事项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完毕,并将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提议案的领衔人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具体程序,按照《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国家机关执行;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将讨论中意见建议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有关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将决议、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对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7日怀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篇:
关于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的决定
下一篇: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易重辉辞去怀化市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网站APP二维码
TOP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