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处理办法
(2016年6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处理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形成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决议,交由市人民政府整改处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报告的同时,分别听取有关部门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
(二)审计查出的问题,需要由市有关部门整改的,由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被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与财政收支相关的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被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处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结果;
(二)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和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形成审议意见后的三个月内(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延迟一个月),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第六条 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过程中,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并根据需要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报告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对“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整改情况报告不予通过。对测评未获通过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整改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报告整改、处理情况,并再次进行测评。再次测评“不满意”票仍超过半数的,常委会可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
对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依法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视情况可以依法对其提出撤职案,或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27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怀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处理情况报告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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