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期立法法培训班的情况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学习组
(2016年4月27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安排,2016年4月17日至23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石希欣带领秘书长刘志良及法工委业务骨干一行5人赴京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期立法法培训班。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期培训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全国10个省(市区) 76个设区市(州)参加。我省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带队,湘潭、郴州及第二批获批行使立法权的6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参加了培训。5天的培训共安排了10堂专题讲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副秘书长信春鹰3位正部级领导分别作了《学习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关于立法法修改》、《关于地方行政立法的几个问题》的专题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原副主任阚珂分别作了《关于立法体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立法项目的确定及立法相关工作》的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研究室主任梁鹰、备案审查室主任杨明仑分别围绕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和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精彩讲解。同时,为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地方立法交流,还邀请了地方立法经验丰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肖迪明和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晓芳就地方立法工作的体会与经验作了交流。对于这次培训,我们总的感受是机会难得,收益匪浅:一是安排细致周到。会务组对接站送站、课程设置、生活服务等都安排相当具体,学员感觉十分温暖。二是内容丰富全面。既有名师大家的授课,又有地方立法的经验交流,还专门安排了学习讨论。三是授课规格高。授课人多为我国立法界的顶级专家和某一立法领域掌门人,可谓是一场法制学习的盛宴。四是学习收获大。通过学习较为系统全面了解掌握了立法工作的各方面要求,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强化了立法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这次学习中,石希欣同志带头自始至终参学、参加讨论,省带队领导充分肯定怀化参学人员的学习精神、守纪表现。
二、学习掌握的主要内容
通过一周的认真学习,我们比较系统全面准确掌握了地方立法工作所必备的规范与内容。
(一)立法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坚持不抵触,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基本精神、基本原则相抵触;三是坚持为民立法,反映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诉求;四是坚持科学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二)立法体制。我国为一极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具体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程序。首先是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程序。立法项目一般是通过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实现的,立法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法工委领导介绍了全国人大的具体做法。其次是立法有严格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起草、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都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法律案的起草,首先要建立起草班子,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然后正式起草条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稿,最后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
(四)立法技术。立法既是政治活,也是业务活,更是技术活。立法人要体现政治要求,当好政治家;也要守住法治底线,当好法学家;更要符合技术规范,当好立法工匠。法的名称有规范、约定俗称的表述,法的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法的结构从总体框架一般由总则、主体部分、附则构成,具体结构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法的常用条款一般有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法律原则、政策宣示、权利义务、授权、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立法的常用句式、语言的运用以及法律的修改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总结。
(五)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湖南的立法经验是,地方立法要突出一个核心要求:立法质量至上;连接好上、下两条线:连好“天线”,吃透上位法,接好“地线”,吃透地方经济社会实情;树牢三大立法理念: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发挥四个方面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发挥政府基础作用,组织社会各方积极有序参与;切实把好五道关口:入口关、起草关、审议关、法制统一关、立法技术关。厦门人大从深刻认识修改后立法法的精神实质、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地方立法程序若干问题三个方面,结合厦门立法实际,作了精彩讲解。
(六)立法人的责任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适时主任提出做一个合格的立法人,应当符合“四有”标准:一是要有思想境界。立法人要有为社会“立规定矩”的底气、勇气和志气。二是要有奉献精神。立法工作是‘干苦力’,要坐得住冷板凳,还要把冷板凳坐热,甘居幕后,甘为人梯,需要胸怀和品格。三是要有认真态度。立法需要深入调研,反复比较,瞻前顾后,多谋擅断,必须认真认真再认真。四是要有能力水平。这是立法人的看家本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三、学习体会
(一)增强了地方立法对完善落实地方人大“四权”和深化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
立法法的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扩大了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同时调整了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这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对完善落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四权”和法律地位意义重大。地方性法规主要是行政管理类,地方立法权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地方创制空间的领域。地方立法权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出现的,按照党中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改革决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发挥地方人大在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二)增强了作为立法人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立法就是要确保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立法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工作和技术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对于立法机关而言,要努力使每一部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立所需之法,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做一名合格立法人的明确要求,是我们每一位立法人的工作标准和标杆,更是对我们的期望和重托。
(三)地方立法要选好题,起好步,开好局。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首先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应当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党委中心工作编制好立法计划,着力通过立法工作推动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立法诉求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要十分注重积极稳妥地搞好首部立法,今后每个市原则上每年只制定一部法规,要突出质量至上理念, 不要赶工,不要形式主义立法,只立管用的法,不立好看的法,真正实现起好步,开好局。立法工作是一个整体,立法权在市里,批准权在省里,要多沟通,多协商,尽量形成共识,把问题解决在常委会审议之前。
(四)加强立法的基础工作,建立机制,完善制度。
实行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选项、法规起草、立法决策、立法协商、审议进程、立法宣传等全过程的主导,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立法活动中要十分重视代表参与、代表意见和代表作用的发挥。要加强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善于在调研中发现矛盾问题,探索解决对策;在学习中借鉴经验,取长补短。建立立法协调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适时通报情况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减少分歧,使法规成为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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