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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5-10-15 16:08:47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探讨

洪江市安江镇人大主席 黄勇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平台,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渠道。自《代表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新颖多样,效果日益明显,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主观和客观等诸多因素,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及其成效尚不尽人意,代表作用的发挥与《代表法》的规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明显差距,必须予以改进和加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代表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参与面不广。一是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比较被动,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往往是常委会作了安排才去组织开展活动,有时活动起来也是应付了事;二是代表都是兼职的,一些代表以时间、精力、能力和所处环境条件有限为借口,不愿参加代表活动;三是常委会组织开展代表视察、检查等活动时,每次活动通知代表参加的人数有限,而且参入视察的代表往往是便于参加的代表,常是一些老面孔,代表参与的面窄小;四是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时,有的代表常常缺席,如有的农民代表和企业代表,忙于农业生产劳动和生产经营,很少参加代表活动,被群众称为“名誉代表”;而担任要职的领导干部代表则忙于开会和应付繁杂的事务,较少参加代表活动,被选民或选举单位称为“挂名代表”。

2、代表活动的形式单一、指导欠到位。一是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比较单一,平时只有代表视察、专题调查和走访座谈等形式,缺乏活动方式的多样化、灵活性;二是对代表小组活动指导不够,致使各代表小组之间组织开展活动发展不平衡,如乡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较多,机关单位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少;三是虽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代表活动开展的工作制度,但组织实施不力,有的制度形同虚设。

3、代表活动的落实欠缺、实效不佳。一是代表视察、检查、座谈等活动过后,往往只是一份简报、一条信息了事,而在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环节上抓落实不够,代表的作用发挥不明显,不能很好地调动代表的积极性;二是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有时目的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甚至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交差,聚一聚、走一走、看一看了事,督促政府解决问题较少,实际效果不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代表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各级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够很好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于人大代表分布在各个领域、各个区域,因各种原因,代表的文化素质、能力水平、经验阅历不一样,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另外,每届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对人大工作一时不够熟悉,特别是闭会期间对开展代表活动比较陌生,有的代表往往不愿参加活动,即使参加活动也不积极发言和提意见建议或提不出真知灼见。

2、代表履职意识不强。有的代表由于尚未树立正确的“代表观”,代表意识不强,对执行代表职务抱无所谓态度和存在患得患失思想;有的把自己混同一般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热情不高,既不善于为民代言,更不敢于主动大胆地持证视察或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有的自感“人微言轻”,会上会后很少发言或提出意见;有的甚至一届五年代表当下来,没有提出一条建议,成为“挂名代表”。

3、组织指导落实不够。一方面,代表小组长作用发挥不到位,他们大多主持着一个乡镇、部门或单位的全面工作,党政事务千头万绪,因而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去考虑、组织代表活动。有的说自己工作已忙得焦头烂额,哪有精力和时间去搞代表活动;有的认为代表活动“不可太认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还认为代表活动是多余的额外负担,是人大常委会硬性要求的,没办法推脱才不得不安排一次,根本没有负起小组长的责任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常委会机关指导服务欠到位,存在着“四多四少”的现象,即本身组织代表活动多,指导代表小组或代表个人活动少;组织城镇代表开展活动多,邀请农民、工人代表参加活动少;发号施令指挥多,具体帮助服务少;蹲在机关多,下去调研少,从而影响了代表活动的开展和质量。

4、制度措施还欠完善。目前,为促进代表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地方各级人大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制度,从而较为有效地推动了代表积极开展和参加活动,但尽管如此,由于制度还没有很好落实到位,以致影响了代表活动的开展。有的表面上看制度倒是制订了,而实际上只是讲在口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落实在行动上,因缺少必要的监督检查,致使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制度建立了不少,七折八扣真正能起作用的不多,激发不起代表活动的开展;有的制度内容与实际情况相脱离,不切合开展代表活动的实际;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要求,致使代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1、切实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是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意识和履职能力的有效形式,是开展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基础。因此,一是要提高对代表培训工作的认识,把代表培训工作纳入各级人大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改变以往的代表培训工作只在每届的届初进行一次的做法,坚持每年抓好代表培训工作,做到常抓不懈;三是形式要灵活多样,做到集中培训和分片、分组培训相结合,业务理论学习与开展活动实际相结合;四是就如何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高代表工作的整体效果,组织代表进行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通过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律法规知识,明确肩负的职责,增强履职的能力,自觉积极履行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2、重视提高代表参与意识。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而依法开展代表活动是经常的、持久的,需要更加主动和自觉地参与。因此,人大代表要强化对代表法的学习,进一步珍视自己的法定地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意识和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意识,将权利趋动性转化为法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牢记选民或选举单位的重托,坚决摈弃“名誉代表”、“特殊代表”等观念,正确处理好生产、工作与参加代表活动的关系,千方百计、积极主动地参加代表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更要放下架子,落下面子,以普通代表身份参加代表活动,真正体现为民代言,发挥代表作用,体现代表价值。

3、强化代表活动指导服务。一是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同时邀请代表参与人大组织的重大活动,在一届中让每位人大代表至少参加一次执法检查、视察或调研活动;二是在闭会期间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代表活动,比如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参加相关措施方案出台前的听证,以充分调动广大代表的积极性;三是围绕代表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活动前要引导代表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充分准备,活动中要让代表们充分发言提出意见,活动后要认真研究代表反映的各种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任地答复和解决,不断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性,增强代表的责任感。

4、认真健全落实各项制度。要适应人大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围绕有效推进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开展,积极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严格会议制度,代表无正当理由,都应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那些不正常参加代表活动或人代会的“特殊代表”、“名誉代表”、“挂名代表”等,人大常委会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批评;二是时间保障制度,一年内代表活动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5天。这样既有利于约束代表按规定时间参加活动,又有利于领导干部代表所在单位,在计划工作时提早为其安排参加代表活动的时间;三是评议监督制度,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采取书面与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向本选区选民述职,然后由选民评议其履职情况。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届中至少应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一次,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印发全体代表。通过述职,增强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思想观念和自觉意识;四是奖惩激励制度,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对代表的评议情况和平时的了解、记载,定期组织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进行公开投票考核评比,对评选出的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人大代表予以通报表彰及物质奖励,对积极履职的代表考虑推荐为下一届或上一级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对不称职票超过选区全体选民或选举单位全体代表半数的代表,要进行必要的帮助,或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质量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