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刑事审判监督 增强刑事抗诉实效
◆梁 杰
审判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公正执法形象的直接体现,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手段,行使抗诉权可以防止错案发生,有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能否有效提起抗诉,是衡量公诉人智慧和勇气的“试金石”,只有做到既保证案件质量无错案,发现错误判决能成功抗诉,才能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坚持用“三严三实”标准抓好新常态下的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严格行使检察权,出实招、讲实效,大力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刑事抗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2012年以来,该院共提出抗诉17件23人,提请抗诉2件3人,抗诉后改判7件8人(含发回重审1件1人),实现了刑事抗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12年,该院的抗诉工作经验被制作成专题片在全市检察工作会议上推介,在2012年、20l3年、2014年连续三年获得全市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考核第一名。
一、配强公诉力量,夯实监督基础
公诉部门是检察院所办案件的最后出口环节,也是开展法律监督、展示检察形象的重要窗口部门。近年来,该院党组始终思考着如何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公诉队伍。为此,整合主客观两方面的手段,狠抓思想教育,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了约束与激励的双向驱动。要想提高办案质量,首先要提高干警素质。在人员配备上,从全院现有的41名在岗干警中安排了5名年轻干警从事公诉工作。同时,为了让办案干警集中精力办好案件,还给公诉部门安排了2名检察辅助人员。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下大力气抓干警的思想业务建设,除参加检察系统组织开展的政治理论、法律业务知 识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外,还结合实际,自行组织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内容涵盖了检察业务的各个层面。积极鼓励干警终生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如今公诉室100%的干警取得了大学本科学历。5人中有4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对执法办案整个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做到了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了公诉队伍连年无违纪、无违法、无投诉的目标,用实际行动践行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誓言,国家公诉人的素质和形象得以全面提升,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近几年,该院公诉部门先后有4人被长沙、怀化等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选调。在设备配备上,该院对公诉部门大力倾斜,配备警车专用,优先配置各类电脑、打印机等,公诉室还是全院内设机构中唯一同时配备了高性能彩色复印机和黑白复印机的部门。
二、强化监督意识,严格监督责任
一是增强责任感,调整思路。该院认真学习领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到刑事抗诉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公诉部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指标,及时调整公诉工作重点,更新只讲案件质量的“单打一”公诉工作观念,纠正偏重案件质量而忽视诉讼监督的工作偏差,迅速调整工作思路,把抓诉讼监督工作摆到与抓案件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决克服审查起诉“案诉事了”的麻木心态,坚持审判监督和审查起诉并重;坚决克服“以法院为准绳”的不当认识,坚持检法两家监督与配合并重;坚决克服“就抗诉论抗诉”的偏颇做法,坚持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并重,以科学的抗诉工作观念全面指导刑事抗诉工作,不断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忠实履行抗诉的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坚决敢抗。通过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了监督意识,调动了监督的积极性,明确了该抗诉坚决抗诉的任务,为抗诉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二是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公诉部门的抗诉工作常抓不懈,坚持一个月一调度制度,加强对抗诉案件的调查研究,总结抗诉工作经验,公诉工作的调度重点就是案件质量和追诉抗诉。建立了重大监督事项及时报告、诉讼监督定期分析例会制、疑难案件快速研讨的机制、案例分析总结制,抓好典型个案、类案的总结、分析,以点带面,触类旁通。公诉部门定期对诉讼监督情况召开分析例会,并要求对每一起提出抗诉的案件在结案后,不论是维持原判、发出重审,还是直接改判,承办人都要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总结案件抗诉的成功做法,为寻求抗诉机制的新模式积累经验。同时,该院将抗诉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全年抗诉工作任务进行目标分解,通过明确监督职责、落实奖惩机制、阶段通报完成等形式,引导公诉干警在激励机制中自觉履行抗诉监督职责。今年来,该院共提出抗诉6件9人,现已改判2件2人(含发回重审1件1人),实现了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较往年同期大幅攀升。
三、把握抗诉重点,提高监督能力
该院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全面、及时地审查,无论大要案还是普通小案都认真对待。重点审查案中的主犯与从犯、归案与在逃、法定与酌定、自首与立功、缓刑与免刑等事实或情节的认定,对适用法律特别注意“可以”与“应当”的区别。并夯实证据找准抗点,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的同时,着重审查法院错判据以采信的证据及未被法院采信而导致错判的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全面分析法院不采信控方证据的原因,准确把握证据间的逻辑关系。重点从认定主体的证据,涉及犯罪性质、决定罪名的证据,涉及量刑情节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该院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及下发的法律文书格式,认真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力求规范严谨,并坚持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检察长审定制度,精心提炼、完善抗诉主张。如梁某军贩卖毒品一案,当梁某军在贩卖0.4克毒品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已打成17个零包的毒品22.2克,一审法院认定此22.2克海洛因尚未实施交易系犯罪未遂,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该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其所持有的22.2克毒品属于为贩卖而持有,应以贩卖毒品犯罪既遂认定,刑期在7年以上,于是,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市院支持了该院的意见,向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对梁某军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如李某爱贪污一案,该案由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某爱免予刑事处罚。收到判决书后,经该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李某爱贪污数额3万余元,虽具有自首及全部退赃情节,但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后经市院支持抗诉,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该院的抗诉理由,以贪污罪改判李某爱有期徒刑一年。
四、强化抗诉措施,确保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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