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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时间:2015-11-19 11:20:20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农村征地领域职务犯罪分析

近年来,农村征地领域职务犯罪频繁发生,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我院就办结村干部贪污征地款案件11件,面对征地领域日益频发的犯罪,结合近几年我院办理涉农职务犯罪之征地部分,现进行浅略分析如下:

一、当前征地领域犯罪的现状:

1、犯罪发生率飙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征地领域发生的贪污、侵占、挪用型犯罪目前呈快速增长趋势。就中方县而言,据笔者统计:从2005年至2008年仅起诉和判决该类案件11人,涉案金额55945元;2009年全年起诉和判决38人,涉案金额20多万元;在2010年,目前中方县检察院已对向某等8人贪污征地款案立案查处,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同时,2010年中方县检察院收到村民对村、组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征地款行为的举报也明显增多。另外,据资料显示:20072009年,钦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农村土地征用领域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职务犯罪案件2124人,其中,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88人、村干部1316人,涉案金额223.48万元。这充分表明,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征用的增多,贪污、侵占、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犯罪也随之快速滋生。

2、犯罪主体广泛,合伙作案频频发生

从已查处的犯罪看,该类犯罪的主体比较广泛,多为从事土地征用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如:国土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村委会中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土地征用工作的人员,村民小组组长等等,并且多表现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3、犯罪手法单一,虚报冒领是主要手段

从客观方面看,该类犯罪的手法比较单一。行为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将经手的征地款截留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或者通过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套取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如:虚报、多报征地面积,或将补偿标准较低的地类,青苗物种类及栽种期限等虚报成高标准的地类、种类和期限,以套取差额款。

二、征地领域犯罪高发的成因:

1、基层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是根本内因

根据在工作中的接触,笔者发现此类案件的作案人员法律意识均不强。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为自己身居其位,手中有权,就可以趁机捞一把,另外,有些基层工作人员文化素质非常低,如某些村民小组组长,对于基本的账务登记也要由村干部完成,这必然为他人作案留下空间。因此,征地领域基层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是该类犯罪发生的根本内因。

2、征用土地的工作机制不成熟是重要外因

①现有的土地征用工作流程规定过粗,缺少应有的监督力度。

征用土地的整个过程可分为被征用土地的地类及面积的确定、征地协议的签订、征地款的拨付及发放三个步骤。但这三个步骤如何具体开展,各地操作不一。因没有统一、完善的操作模式,从而伴生出诸多问题:如对于被征土地的地类及面积,有些地方由国土部门进行实地测量确定,有些地方由各相关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测量而确定,有些地方则采取上限封顶,再承包到村的方式,这就使得征地面积及地类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又如征地协议一般由村干部代表村民和政府部门签订,其中既没有村民的参与,也没有进行层层审核和把关,从而使签订的征地协议的内容缺少透明度;再如征地款的拨付和发放,一般也是逐级拨付,最后由村干部进行发放,拨付和发放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人员非常多,因征地款流通的环节过长,从而导致征地款被侵吞、贪污的漏洞也增多。

②一些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有落到实处,只流于形式。

对被征土地的面积、地类的进行公示的征地程序,很多地方性法规是有明确要求的,但这种规定并不具体,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落到实处,并没有起到该起的作用,相反,问题发生了,反而成了推脱责任的托辞。

三、遏止征地领域犯罪的对策:

1、以人为本,重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道德意识的提升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其涵盖了人是事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意义,即人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真正解决了“人”这一问题,便解决了一切问题。征用土地,有必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全面、细致地了解征地的基本程序,了解在征地过程中哪些环节是犯罪产生的薄弱环节,哪方面工作应做仔细,同时让他们树立起法律是行为准则的意识,特别是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任何私心。

2、惩、防结合,营造清廉的工作环境

减少犯罪,既要重视对犯罪的惩治,更要重视事前的预防。惩要加大力度,对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坚决从重处理,防则落到实处,政法机关特别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多做正面宣传和预防工作,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观念深入其内心,通过惩治和预防,营造使人既不想犯罪,也不敢犯罪的氛围。

3、加强监督,从细微处着手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①建立公示和复核的征地必经程序,并要落到实处。征地面积、地类确定后,以及征地协议签订后,相关政府部门均应在相关村、组进行公示,同时应成立专门的稽查部门对征地协议确定的土地面积、地类等进行核查。建立完善的公示程序,既提高了群众的监督积极性,也提高了监督的力度,而核查机制则加强了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在这种双重监督下,征地协议及其内容的虚假便会减少或消除。

②拨付的征地补偿款应缩短流通环节。农村土地虽属于村集体,但从实际情况看,补偿款最终还是按承包面积分配于村民,因而实际操作中,对于征用的承包到户的土地的补偿款可直接拨付本人。补偿款不经过村、组相关工作人员,既使之失去截留的机会,也为其减轻工作的压力,从而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在征地过程中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贪念。

③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应进行公示。对征用的尚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的土地的补偿款拨付后,相关政府部门对该补偿额应在相关村组进行公示,村集体则应对该项收入单独建立财务收支账簿。这一工作机制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加强监督。

总之,面对征地领域日益高发的犯罪,只要从宏观着眼,从细微处着手,以人为根本,以完善的征地工作机制为支点,那么遏止并消除此类犯罪并非难事。赵冰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