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检察院推行“三位一体”行政执法监督模式助推法治沅陵建设
向伟 胡浪
沅陵县检察院坚持“走出去”,瞄准群众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不公、不严、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推行“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监督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整合三部门力量,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内部合力。该院专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领导小组,建立了由民行部门牵头,侦监、反贪、反渎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内部协作机制,将行政执法类案件线索分类归口办理,执行案件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工作流程,发挥检察机关整体战斗力。一是民行、控申部门担当行政执法监督的 “主力军”。该院民行、控申部门结合“大走访、大排查”、“民情日记”和办案回访等活动,深入单位、社区和家庭进行问卷调查和座谈走访,了解和把握全县行政执法现状和社情民意,并且,与县委宣传部网宣部门联系,请其发现群众在红网等论坛、网站上发帖控诉行政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的,抄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一份,切实从群众反映集中的领域和问题上寻找监督突破口。二是侦监、公诉部门担当行政执法监督“生力军”。侦监、公诉部门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从立案、移送、侦查、审查和报备等程序中无缝跟踪衔接,确保案件当移得移、当立得立、当诉得诉,同时大力监督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侦查活动。如该院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国土局正在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立即要求县国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三是反贪、反渎部门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尖刀军”。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行政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度,坚持“从严从快”的原则,对涉嫌犯罪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2014年来,该院共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8件8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5件5人。
二、综合运用三种手段,依法依规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该院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寻求县领导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关注力度。在县领导的支持下,主动出击,主动作为,到位不越位,灵活运用督促起诉、检察建议和联合执法等形式,稳妥地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一是积极运用督促履职的手段,严防行政机关不作为。针对行政机关出现针有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受损的现象,主动深入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发出《民事行政督促履行职责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如,该院发现该县某幼儿园违规占用国有土地4759平方米,而县国土局存在怠于履职的问题,该院迅速立案,案件承办人在调查核实后,向县国土局发出督促履职书,建议依法查处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规范履职。该院不定期地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卷宗进行调卷、查阅,组织干警专题讨论,帮助寻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42份,促进其改善执法工作,并帮其建章立制,及时堵塞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欢迎。如,该院在受理的刘春林、张宏友等追讨公资案中,发现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职不当,遂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正确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利益。三是运用联合执法手段,推进执法规范化。该院充分认识到单独依靠检察机关一家抓不好行政执法监督,因而主动联合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先后开展各类联合执法检查,对群众广泛关注、长期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领域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如,该院接到群众反映本县一些商贩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工业盐的卤煮头、卤鸡爪的问题,及时联合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专项检查,捣毁多个制假售假窝点,目前涉案的田某、张某等人已被立案侦查。
三、建立三项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效。该院以“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边抓边总结,适时制定了《沅陵县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实施办法》,推出了多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了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执法动态,开展类案问题研讨,统一执法尺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并且,依托沅陵县政务网和乡镇检察联络室建立了两个常设信息收集平台,主动收集案件线索。加强与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对拒不接受移送案件建议的,该院建议监察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相关突出问题,提请人大进行质询问责或执法监督。二是随机抽查与专项检查机制。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进行有重点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同时,结合办案加强对经济发展形势、社会稳定态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涉农补贴等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如,该院根据省检察院统一部署,开展了“推进查办破坏环境资源和涉农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查处了一起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案,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三是建立跟踪问效机制。该院对办理的每一起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坚持逐一跟进监督,及时督促行政机关认真整改、强化监管、依法履职,对整改不到位的,再次进行督促,不断巩固和扩大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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