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当前,人民法院只有适应社会需求,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在参与推进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司法创新必须适度。
一要处理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坚守法治底线的关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人民法院必须正确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也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对于那些故意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正在审理的案件、影响公正审判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应当坚决抵制。其次,必须坚持依法创新。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进程中,要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尤其不能包揽、代行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能置司法规律于不顾去搞越位创新、越权创新,而必须严格体现司法的中立性、程序性、平等性。
二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主导审判与社会成员参与司法的关系。社会主义司法是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统一,要求司法主体即法院及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树立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推进司法主体创新,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更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发挥多主体、多渠道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走司法工作群众路线,通过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要处理好审判职能与服务功能的关系。能动司法有三个领域,可以据此分为审判职能内、与职能相关联和职能外三大单元;相应地,能动司法有三种形态:第一元是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和有效运用,第二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社会组织自治权的协调对接,第三元是基于职能派生的知识、信息、经验等资源优势开展的诉外法律服务。审判职能的履行是前提和基础,然后才是服务功能的发挥。创新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司法建议、司法审查、司法解释、司法调研和法律宣传等方面。
四要处理好审判机关内部管理与参与社会管理的关系。能动司法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把内部管理创新和外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内外传递、同步创新,形成良性互动。具体包括:创新司法业务管理,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落实到位;创新司法人事管理,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业绩考评办法,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创新司法政务管理,整合法院内部资源,健全各项事务管理规章制度,推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总之,创新需要突破原有做法,需要打破常规,但决不是为所欲为、毫无限制。司法机关要把化解矛盾作为根本任务和工作主线,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以坚守法律底线为基本前提,积极有为、合理有度;要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承担共同责任,互动联动,形成合力;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职责,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秩序。这是履行司法职能的最好体现,也是推进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正当途径。梁孝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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