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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三种意识,强化人大代表履职能力
时间:2015-10-15 15:50:41点击数: 来源: 怀化人大

树立三种意识,强化人大代表履职能力

刘沼安  舒海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运行。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人大代表存在不敢履职、不会履职、不能履职的情况。为了强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必须牢固树立三种意识。

一、树立法律意识。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很强,法律法规是人大代表的“尚方宝剑”,也是必须遵循的“规矩”。一是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均明确规定了代表的履职的方式,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这些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有了根本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此外,也对代表的职责作了相应的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职责来从事工作、开展活动。二是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了法定程序,就不能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开展好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以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维护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三是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同样也是法定的。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都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的方式方法,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因此人大代表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人大代表进行工作和开展活动的一条根本的原则。只有牢固树立了法律意识,才能保证真正发挥好人大代表的作用。

二、树立责任意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是每一名人大代表当选时的郑重承诺。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也相应地得到增强。但也应该看到,部分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仍存在责任意识不强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席人代会会议不够认真,当“四手”代表。即:见面握手、开会拍手、表决举手、散会挥手。二是审议表决重要事项敷衍了事。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谈成绩夸声不绝,讲问题一带而过,论决策人云亦云。三是经常联系选民、主动接受监督不够。有的代表不能很好地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很少深入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选民的意愿和企盼,倾听选民的呼声和诉求。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做到:一是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把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时的出发点和归属。二是勇于担当国家权力机关的崇高职责。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因此,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国家权力机关离开了人大代表的积极参与,就谈不上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我们要清楚认识到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不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是一份崇高责任。三是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人大代表由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它植根于人民群众。联系人民群众不仅是人大代表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人大代表提高自我的重要途径,因此,人大代表应通过座谈、走访、接待、通信、网络等多种方式与选区或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掌握群众的思想脉搏、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诉求。同时把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以及社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审议工作报告、提议案和建议等方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予以反映,供领导决策、部署、实施工作时参考。实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三是树立群众意识。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对坚持人民民主的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代表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来自于人民,也更贴近人民,这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天然优势。然而在以往的工作中,部分人大代表走访、联系群众少,服务群众能力水平不高,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式比较单一。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作为群众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反应群众疾苦的责任首当其冲、责无旁贷。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一是做到畅通结对联系、约请座谈、网络沟通三种渠道。加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的人民群众、本单位本系统的人民群众、居住地附近的人民群众的联系。探索通过网络平台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新途径。二是自觉主动地当好宣传员、联络员、服务员“三员”工作。人大代表要带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各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和发展思路。各级人大代表要主动走进群众中去,面对面、手牵手、心连心,与所联系的群众广交朋友,听取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愿望。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做好群众的“贴心人”。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