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
全嫦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为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赋予了新责任。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地方权力机关,担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尤其是县级人大监督权的依法行使更为关键。当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人大监督效能大打折扣、监督不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大的权威和民主法治的推进。
一、县级人大在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县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监督时放不开手脚,存有“党委不同意,不敢监督;政府不欢迎,不愿监督”的顾虑,制约了监督权的行使,往往以支持配合工作为主,唱赞歌的多,提批评的少,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部分被监督部门人大意识淡薄,有的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到位,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应付了事,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淡然处之文来文往,对人大听取工作汇报和工作评议产生抵触情绪,摆不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谈不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监督职能发挥不够。县级人大在组织视察调研活动时准备不充分,弱化监督职能的发挥。如视察调研方案不详细、不具体,过于抽象简单,没有具体的检查方案和工作要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参与视察活动人员变数大,时间、精力不能保证,监督力量弱,视察活动开展前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监督不到点子上,谈问题、讲观点说不到要害,法律手段运用乏力。视察监督活动方式简单老套,停留在“一听、二看、三汇报”的传统模式上,被检查对象在工作汇报、视察现场上做足功课,检查活动走过场图形式,调查的深度广度明显不够,不能彰显监督效果。
(三)刚性监督运用不足。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县级人大经常性运用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方式,监督效果不够理想,而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使用。如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是停留在提提建议,下发审议意见书,而缺乏后续的监督落实,对人大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也没有启动相应的刚性监督手段,不能引起被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四)自身建设能力不足。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县级人大的监督显得非常关键,而人大自身建设滞后,监督能力显然不足。部分县级人大代表及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人大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有的代表自身的法治理论水平不高,语言表达能力差,也没有相应的文字功底,缺乏调查研究,当满一届代表,没提一个建议,甚至在人大开展的活动和召开的会议中一次发言都没有,参政议政能力弱。
二、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人大监督意识,构建依法监督的法治环境。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树立人大权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威地位。要加强对宪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促进“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为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环境。二是增强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使监督是一种责任。要增强监督主体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把人大的监督看作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把建议、批评和意见看作是改进政府工作的依据和动力,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三是增强监督客体的被监督意识。作为监督客体的“一府两院”,要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四是人大监督要合民心顺民意。人大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过程。在开展监督的过程中,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为第一目标,以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为第一信号,做到选择监督议题征求群众意见、落实监督措施靠群众施策、检验监督成效由群众评判,将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呼声较高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监督工作的标准。
(二)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增强人大监督可操作性
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是完善和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关键环节。一是正确把握选准监督议题。监督议题的选取必须紧紧围绕党委重要部署、“一府两院”重点工作、人民群众关注焦点等方面选题,选题的切入点要准,议题不在多而在于精,容易把握可操作。二是扩大民主监督渠道。在科学选择议题的基础上,人大监督要进一步做到扩大民主参与程度。在扩大民主参与程度上,可探索建立人大监督听证制度。在听证方式上,可以借鉴立法领域和行政决策领域实行听证制度的成功做法,确保听证会代表能够真实反映民意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民主化水平。三完善监督方法,提升监督质量。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形式,如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只是做了宽泛的规定,操作时难以把握。县级人大要结合区域特点及人大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尽量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保证监督工作质量。
(三)强化刚性监督手段,确保人大监督取得实效
1、敢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适时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强硬监督手段,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震慑力,促进“一府两院”树立法治意识,行权的责任意识,保证权为民所用,用权受监督。2、善于运用综合性监督手段。一是将监督权的行使与决定权的行使相结合,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县域内的重要事项、群众反映强烈、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问题,要运用决定权的行使作出决议决定,推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二是将监督权的行使与任免权的行使相结合,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问题,要以行使任免权的手段,以免职、撤职的形式,纯洁净化干部队伍。三是将监督权的行使与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实现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监督合力,达到提升监督实效的目的。3、建立健全督办机制。监督实效最终要体现在落实上,对于人大的监督事项,要实行跟踪督办。一是实行督办小组负责制。将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实行归口督办机制,根据监督意见类别,组成由常委会分管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相关委室组成的督办组,负责全程跟踪督办,并一督到底。二是实行现场销号督办制。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对交办问题进行认真整理、分类和编号,并拉出清单,逐件确定承办单位,同时记录在案。在督办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现场察看,并对办结的事项进行逐条销号,必要时,可采取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三是实行票决问责制。每年年终,从本年度内监督议题中筛选出部分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票决。对于被票决为“不满意”的,责令其重新办理,并再次进行满意度票决,若两次票决 “不满意”的,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等强制性监督手段,确保监督实效。
(四)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
1、合理配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入口关,在安排常委会组成人选时,尽可能将上届常委会组成人员保留半数以上的比例,改变过来人员变动频繁、齐上齐下的状况。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组成结构,在年龄结构上呈现梯次性,知识结构上要多层面,要吸收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议决重大事项所需。2、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县级人大机关是人大常委会的参谋部和服务部,其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直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大力加强机关干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重点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让有作为的年轻干部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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