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好
近年来,全国各地关于人大代表辞职的新闻时有报道,湖南、湖北、山东等地的部分市县区先后施行了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并出台了相应的暂行规定或实施办法。笔者为人大代表辞职逐渐成为制度并不断走向规范而叫好!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指人大代表任期内,若出现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特殊情况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辞去代表职务。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人大代表的“终届制”,保证了人大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和代表工作的连续性,其现实意义不可低估。
实践证明,启动代表“退出机制”,打破“终届制”,有利于激励人大代表牢固树立角色意识、责任意识,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也有利于优化人大代表队伍。长期以来,代表的进出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人大,各地基本上都在沿用着换届选举的模式。人大代表任期“终届制”的惯例,虽然有利于保持人大代表队伍的稳定性,但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使极个别人大代表缺乏紧迫感、使命感,无所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犯罪,即使不参加代表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任期也会直至五年届满。这样就必然导致出现“挂名代表”、“举手代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各级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亦从一些基层乡镇人大获悉,部分乡镇的主要领导因为干部人事调整的原因,在届中调离乡镇到县直部门任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人大代表的资格仍然有效。但是,由于工作变动,对原选区的情况逐步疏远,选民的意图也不尽了解。这样的代表在参加人代会时,由于接触不到实际情况,反映不了选民的心声,审议发言时质量不高,往往是大话套话,人云亦云。同时,这些代表的调离也就意味着把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名额也同时“带走”了。这样一来,使得新任乡镇领导受代表名额的限制而不能及时补选为县人大代表,造成了召开县人代会时,这些乡镇难以找到合适的代表担任代表团团长,影响了会议的质量。闭会期间,这些乡镇也难有合适的人选组织代表活动,影响了代表工作的开展。同时,这些代表工作的变动,也改变了县人大代表的结构,影响了代表结构的合理性。
人大代表不仅是荣誉,重要的是职务。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建立,让一些因工作变动离开原选区,或因身体健康原因等情形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辞职,有利于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有利于代表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使社情民意得到顺畅的反映,增强人大制度的功能。(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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